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0号
),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运行情况,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
)附件4中有关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补充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