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02-17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的有关规定,现就广东省(不含深圳)内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本公告自
201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2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