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系统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02-1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经研究,现就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系统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业服务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为1%。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