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及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01-20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以下简称106号文),现就有关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及跨境应税服务适用
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具体操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不包括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2014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办理的试点纳税人)符合
106号
文附件3规定的减征、免征或即征即退
增值税条件的,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交审批或者备案资料(详见附件1、附件2),并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公告〔2011〕1号
)的规定办理
增值税税收优惠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跨境应税服务符合
106号
文附件4第七条规定的免征
增值税以及放弃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的要求按次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的,应提供以下资料:《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清单》(附件3)电子数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或者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
增值税税收优惠。
四、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管理的其他事项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 ( 2011年第1号
)执行。
跨境应税服务适用
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其他事项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的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报批类)
2.
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备案类)
3.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1月20日
附件1
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报批类)
序号优惠项目报送资料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
2管道运输服务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
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出具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销售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
说明:报送资料中同时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原件查验核对后退还,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附件2
增值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备案类)
序号优惠项目报送资料
1个人转让著作权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合同中注明的著作权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残疾人证》(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或者《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商务部门(原为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台湾航运公司两岸海上直航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许可证上注明的航运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
8台湾航空公司两岸空中直航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原件和复印件;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9ABS船级社船检服务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随军家属就业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企业提供有关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等相关情况说明;
3.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4.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3失业人员就业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原件和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原件和复印件;
4.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为新招用的失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1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1.《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
3.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1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17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代理收入《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说明:报送资料中同时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原件查验核对后退还,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附件3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清单
填表单位:
序号
收件日期
邮件号
收寄单位
寄达地区
重量
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