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一卡通”收费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200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 厦经信综合〔2017〕596号)规定,拟保留
市信息办:
厦信办〔2001〕013号文悉。我市的公用事业收费“一卡通”工程运行多年,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作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主要项目,经商相关部门,目前仍不宜向市民收费。在与各相关金融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协商后,决定继续执行1999年第06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一卡通”收费问题的会议纪要》,即延长至2002年。自2003年起,该项费用转由各公用事业单位摊入成本全额承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