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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马銮内湾彻底退出水产养殖和清除捕捞设施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马銮内湾彻底退出水产养殖和清除捕捞设施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海沧区政府、集美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马銮内湾彻底退出水产养殖和清除捕捞设施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一月三日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马銮内湾彻底退出水产养殖和清除捕捞设施的工作意见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马銮内湾现有水面4平方公里多,在2002年市委、市政府开展西海域水产养殖综合整治中,该湾内的整治由原杏林区组织。经过市、区两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湾内的所有网箱渔排、吊养设施和吊缯已全部拆除。但是,在2002年的整治中,也有一些遗留问题,主要是部分海区当时整治不彻底,如鼎美、芸美、新安和马銮村等三个村的插网(群众称围网)区域,霞阳村、陈井村等二个村的个别养殖户的同类养殖设施也还未解决,未整治海域面积约有43.2公顷。

  马銮内湾水产养殖整治后,湾内整治工程开发利用到今年9月份才开始启动,而实质性用海工程目前还没有开工。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整治后的水面处于闲置中。同时,由于马銮湾内的养殖户在整治后转产转业尚未完全到位,部分养殖户看到湾内水面没有开发,采取“插养”方式大量养殖沙筛贝和改变作业方式,设置“沉网”进行捕捞等行为,水面养殖和捕捞设施出现反复回潮。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近两年来在执法船艇无法进入马銮内湾保障,租用民船也非常困难以及机构调整后区级海洋渔业执法力量出现空缺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先后组织了30余次的执法强制拆除,共拆除回潮养殖设施(插养和吊养)4000余亩、吊缯40余个、网箱和管理房等设施20余处。但由于反复回潮占海面积非常大,目前只有在保证每周两次清除行动的前提下,才能保持湾内不足一半的水面干净,其余水面仍有大量回潮的养殖设施和未整治的捕捞设施。

  由于2002年马銮湾内水产养殖整治尚有部分遗留,再加上这几年又有一定回潮,影响了马銮海堤开口和护岸清淤造地工程的建设施工,并将影响下一步整个湾的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施工。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市海管办曾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但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今年8月23日市政府办公厅王宝贵副主任主持召开了专题协调会,决定成立马銮湾内西海域整治遗留问题清理小组,由市重点办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国土局、海沧区、集美区和海湾公司派人参加。

  清理小组采取集中办公的方法,查阅了2002年原杏林区马銮湾整治的档案资料,调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西海域整治前的卫星遥感资料,询问有关责任人、知情人,并进行针对性的现场调查和踏勘,取得了以下成果:

  1、利用卫星遥感图,明确西海域整治,马銮湾内整治范围(蓝线内海域,见附图)。

  2、在整治范围内,马銮湾内的网箱、吊养、吊缯三项,面积约277.1公顷(除区块A以外的红线范围),2002年已经全部整治完毕。现状中,在上述海域内如出现以上三种设施或其他养殖设施均属回潮新增养殖。

  3、马銮湾内未整治的海域面积共约43.2公顷(红线与蓝线之间的区域和区块A红线区域),主要分布在海沧区的鼎美村、芸美村、新鞍村,还有霞阳村的个别养殖户;其次是集美区的马銮村;陈井村也遗留四户未整治理赔。主要养殖类型为插网,(群众称为围网,但绝大多数与湾外的围网截然不同,我们称之为插网)。

  4、通过查阅整治档案,上述未整治海域的养殖,群众有申报材料,但普遍存在严重虚报的情况。当时杏林区整治办未予测量核实和确认,未进行整治、清理。

  5、集美区西滨村约164.1亩的围网在2005年5月已由海湾公司进行了理赔,因此本次清理没有列入未整治范围。

  根据市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市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167号),要求市海洋与渔业局代表市政府协调两区完成内湾整治工作。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下一步具体工作意见:

  一、对湾内遗留养殖问题进行整治补课,主要内容是:

  1、根据市领导多次协调会确定的原则,西海域整治马銮湾内的遗留问题,以区为主组织,以兑现承诺、取信于民。以现有行政区划和海域勘界划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海沧区和集美区政府设立专门组织进行整治补课,在2005年12月30日前完成,但涉及海堤开口改造工程和清淤护岸工程的,要在工程施工前完成(据海湾公司反映,马銮村的围网等该公司也已进行了理赔,补助款已拨付给村委会,但村未发给养殖户)。

  2、整治补课的范围为清理工作小组核定的未整治海域范围(43.2公顷),其地理坐标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供。

  3、补课对象为西海域整治时,上述海域内有申报的养殖户,集美区政府应向海沧区政府提供鼎美村、芸美村、新安村及霞阳村养殖户的有关申报材料。

  4、整治补课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2002年《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方案》执行。

  5、补助标准要与《西海域拆除水产养殖设施补助标准》一致,属“插网养殖”的按照吊养补助标准的70%发给。海沧与集美区的补助标准要统一,以免互相攀比,引发反弹。

  6、所需补助资金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协调海湾公司垫付。

  7、海湾公司要参与湾内水产养殖设施的整治工作,核定补助款。

  二、加强执法管理,妥善处理好回潮养殖和捕捞设施。

  1、对湾内现有一半左右水面的回潮养殖设施进行拆除。首先责令养殖户自行拆除养殖设施,但可能性较小。因此需要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执法拆除,海沧和集美两区要做好本区养殖户的思想工作,防止他们到现场干扰执法。考虑到拆除工程量大,执法队伍可以按照先保证将要开工的海区,而后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拆除。整个湾内回潮养殖设施拆除的期限为三个月。

  2、对湾内捕捞设施的处理。湾内目前仍有几种捕捞设施存在,其中有定置捕捞、渔船流刺捕捞、吊缯捕捞和当地村民所称的沉网捕捞。这些捕捞设施,量最大的是沉网捕捞,据了解有上百张。对湾内的捕捞设施2002年西海域整治时只对吊缯进行过清理补助,其他由于当时量很少,没有进行处理。在1997年版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中,马銮湾内海域为浅海限养区、海上运动娱乐区,并非捕捞区。几年来湾内除部分流刺作业外,均未办理其他捕捞许可,属于无证捕捞的,原则上应责令自行退出。集美、海沧两区要做好这些捕捞户的工作,要求他们自行退出马銮内湾海域。对于在工程施工前仍未自行拆除的,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有关区予以配合,采取证据保全的方式,依法予以拆除,确保马銮湾整治与开发工程的顺利实施。

  3、涉及湾内执法拆除和执法保障所需的经费,由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预算,经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由海湾公司支付所需拆除和保障费用。

  4、考虑到回潮的养殖和捕捞设施清除后,如果工程建设还没有全面展开,渔民上岸后转产转业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湾内养殖和捕捞现象仍然会出现反复回潮。为此,集美和海沧两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上岸渔民的转产转业工作,加强源头的渔业管理工作。海洋执法队伍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采取强有力的方式加强监管,发现一处拆除一处,确保湾内水面干净。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