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年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国资统〔2018〕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厦门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国资产〔2022〕142号)规定,保留。
各所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职能转变的改革要求,统一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我委经研究并商市人社局,决定将各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下称企业)的企业年金纳入市人社局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厦国资统〔2008〕25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失效。今后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均按照《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人社〔2018〕131号)等现行有关法规制度执行。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请抓紧按现行有关规定对原企业年金方案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报市人社局备案通过后报我委备案;尚未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今后在申请实施企业年金制度时,均按现行有关规定拟订企业年金方案,报市人社局备案通过后,再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制度转换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