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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广电体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广电体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厦府办〔2004〕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厦门广电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大做强厦门广电事业和产业,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批复的《厦门市广播电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广发办字〔2003〕1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广电实际,就有关市广电体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政政策

  1、市财政根据财力的可能,主要以项目补助方式对公益性项目进行补助。同时,为了支持广电集团的发展,市财政对广电集团的各组成单位(不含企业部分),以厦委编 〔2004〕15号文确定的改革基准日为限,按集团成立前的不同性质维持原有供给体制不变。

  2、集团因接受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突发性、临时性及其它重大任务时而发生的费用,市财政给予专项拨补。

  二、关于扶持广电产业和“事转企”的政策

  关于广电产业的财政税收、投资和融资、资产处置、工商管理与价格等政策,以及广电“事转企”过程中的资产处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等政策执行国办发 〔2003〕105号文件有关规定。

  三、关于集团事业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社保政策

  集团事业在编人员和已退休人员的社保政策以集团成立前(厦委编〔2004〕15号文确定的时间)人员所在的机构的经费形式,按我市事业单位的社保规定缴交社保。

  四、关于集团的资产和财务管理体制

  1、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厦门广电集团以国有事业体制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经核定的国有资产。厦门广电集团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区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制定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办法,承担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责任。广电集团应分别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核算,合理界定经营性资产成本核算范围和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标准,准确反映经营性资产的运营效绩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不得随意混淆使用。集团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所属经营实体占有使用非经营性资产(资源)的情况,向所属经营性实体统筹一定比例的经营收入,用于集团本部人员、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整个集团的事业发展支出,统筹比例由广电集团与市财政核定后,纳入经营实体成本核算范围。集团所属经营实体的经营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税收后进行利润分配,按我市广电事业发展的要求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由经营实体用于再投入。

  2、集团财务管理体制。规范和完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成本核算体系和财务监督制度,分类管理、分级核算。广电集团应严格区分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明确会计主体的责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3、资产财务部是集团产业发展、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订集团产业发展规划;监督集团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国家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负责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论证及投资监管;制订集团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考核和奖惩办法;落实“分类管理、分级核算”体制;负责集团的审计工作,审计与集团财务相对分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日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