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4〕2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2〕8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对民办学校设置的具体规定,省厅组织专家对2010年印发的《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闽人社文〔2010〕335号)进行全面修订,制定了《福建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2010年修订)》同时废止。
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开办技工学校,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办学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学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符合设置条件后上报省厅审批。福州市、厦门市审批设立市属技校应报省厅备案。
附件:《福建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15日
福建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 举办民办技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技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技校,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对资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四条 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六条 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七条 技工学校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技工学校的名称由行政区域、字号或序号、专业和技工(或技术)学校四部分组成,即:“××省(市或县)××(字号或序号)××(专业)技工(或技术)学校”。第一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冠地域名,第二部分“××”为学校所选字号(民办学校)或序号(公办学校,不作为必备组成),第三部分“××”可根据办学行业、专业特点冠以相应的名称(不作为必备组成)。批准筹设的技工学校,须在校名后加注“(筹)”字样。
第八条 民办技工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学校章程,建立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第九条 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民办技工学校聘任的校长应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条 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十一条 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教室和宿舍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体育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租用的办学场所应签订有效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期不少于5年,并附带有产权证明和标明教室、宿舍、食堂、实训场地、体育运动场地等具体面积的场所平面图。所有办学场所均应具备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等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佐证材料,校内食堂应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四条 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五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六条 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七条 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财务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技工学校应制定教师管理、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财务管理、学生资助金管理和行政后勤管理等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民办技工学校的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消防安全卫生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 技工学校应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开设专业,确定学制,并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第二十三条 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作为技工学校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老少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相应放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