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性建设项目测量面积误差处理意见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6〕8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及有关单位:
经营性建设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和权属登记等事项时,对测量面积与出让合同面积有误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技术性面积误差的项目,即依据规划部门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确定的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屋建筑面积与依据《房产测量规范》(BG/T17986.1-2000)测量计算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的误差,测量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筑面积3%以内(含3%)的项目,按照预测量建筑面积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二、对于非技术性面积误差及技术性面积误差超过3%的项目,通知建设单位到规划部门认定批准的总建筑面积后,土地管理部门再根据规划认定的结果和有关批准文件,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待开发企业补齐出让金后再行受理销售许可及权属登记。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