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综〔2011〕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 ( 闽政〔2003〕6号
)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收费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福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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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宅 |
商业(含写字楼) |
工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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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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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60 |
40 |
110 |
80 |
50 |
50 |
30 |
20 |
注:1、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2、非营利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费按照工业用地配套费标准征收。
3、其他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