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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7〕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

  《潍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办法》已经2017年9月15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潍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峡山开发区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市属开发区)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取工作。

  第七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依法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第九条对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居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物业服务费应当分别收取。

  第十条对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含养老院、敬老院)、五保家庭,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下岗人员、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等,适当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房屋空置3个月以上、三表(水表、电表、气表)走数均为零的住户,可申请免缴走数为零期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拒不缴纳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他被授权单位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各区(市属开发区)根据实际进场的垃圾量,按照45元/吨的标准,于下一季度10日内向市财政上交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结余部分用于各区(市属开发区)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等支出。

  收取费用不足以支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各区(市属开发区)财政补足。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成本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制定上交标准。

  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各区(市属开发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附件:潍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



 附件:
                                                            潍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