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全文废止】
潍发改物价〔2019〕2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发改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2年3月17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5月23日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2〕389号》规定,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体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教体局、文教局、社管中心):
为规范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以下称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8〕15号)《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类收费政策及管理权限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8〕15号)规定: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结合我市实际,自2018年5月30日起,我市辖区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标准由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县(市、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
(一)收费项目。民办学校可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上述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收费。
(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实行最高限价。
1.学费。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家长承受能力、财政补助水平、教师合法权益、学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制定,并制发《潍坊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核定表》(见附件1)。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议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的,应向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提供设立批准文件、办学许可证明、法人登记证明、学校基本情况、收支情况、财政补助、生均成本变化、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及对相关方面的影响和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意见等相关材料。新批准招生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学费实行试行标准。
2.住宿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公寓按照住宿条件实施分类管理、分类定价(见附件2)。收费前,学校按规定填写《潍坊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核定表》(附件3),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学生公寓房间结构特殊、配置高档,无法套用附件2规定类别和标准的,由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000元/生·学期。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民办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
1.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
2.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可参照我省高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办法。民办学校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费、住宿费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
(五)退费政策。民办学校因刊登、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因自身原因退(转)学的,学费、住宿费应按月计退。
三、规范收费公示行为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必须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有关情况、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收费标准变动时,学校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四、加强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监管
各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履行民办学校收费监管职责,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9年5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3日。
附件: 1.《潍坊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核定表》
2.《潍坊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公寓类别与收费标准表》
3.《潍坊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核定表》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教育局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