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6〕2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厦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和《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全省水库移民工作会议精神,为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平稳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贯彻落实好开发性移民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始终把解决移民当前温饱问题与解决移民长远发展问题结合起来,把运用国家帮扶政策与动员移民自力更生结合起来;通过后期扶持政策的落实及各项工作到位,使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逐步建立起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的长效机制,库区移民收入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稳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依法依规贯彻落实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合理解决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的利益;
三是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结合起来;
四是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五是坚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安置区移民村群众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六是坚持采取直补到人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扶持方式;
七是坚持全市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和各相关区负总责的办法。
(三)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2006—2010年):重点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和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等突出问题。经过5年的扶持,移民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中长期目标(2011—2026年):以解决移民的长远生计为最终目标,经过15年的扶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得到完善和加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基本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大部分的移民村达到市定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
二、扶持范围、期限、标准
范围:经核定的全市水库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6年6月30日止的农村农业移民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水库实际动迁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我市接收安置的南安山美水库、三峡工程外迁农村农业移民人口。
期限: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水库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三、人数核定
(一)核定原则: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准绳,以经批准实施的移民安置规划为依据,以具体水库为基本单位,以装机容量和水库库容量为标准,以市人口平均年增长率为递增系数,全面、准确地核定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
(二)核定范围:全市水库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已建、在建大中型水库。
(三)原迁移民人数的核定:原迁移民的核定,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移民人口为原迁移民;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原迁移民的核定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移民人口为依据;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要严格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四)现状移民人数的核定:
1、2004年底前已经完成移民搬迁的水库,以核定的原迁人数为基础,从竣工之年起至2004年底的现状移民人数,按市人口平均年增长率核定;
2、2004年底尚未竣工的和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开工的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移民人口即为现状移民人数;
3、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自然递增的移民人数,按全省2004年人口增长率推算核定。
(五)今后递增人口处理办法
1、新中国成立后至2006年6月30日前的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2、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的水库,列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四、人口登记
(一)登记原则
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依据,以农村农业户口为前提,以已核定的列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为基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注重实据,阳光操作,公开公正,全面准确地做好登记工作。
(二)登记范围
1、经核定的列入扶持范围的全市水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水电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农业户口的移民;
2、我市移民安置的南安山美水库外迁农村移民;
3、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
(三)登记条件
1、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户对象:
(1)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搬迁的至今户口仍在册的原迁移民人口;
(2)原迁移民中,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
2、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移民村对象:
(1)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
(2)列入移民安置规划的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
3、安置在我市且目前户籍仍在移民安置地的三峡工程在册原迁农村移民人口属于登记到户对象。
4、下列人口不能登记为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四)登记方式
1、原迁移民人口,以户为基本单位,采取以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的搬迁底册和现在册户口逐户核对的办法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原迁移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职业、登记对象类型、搬迁时间、搬迁前后住址等。登记表由现移民户主签章认可。
2、因出生、婚娶、随婚娶、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的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以移民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搬迁时间、淹没实物、移民人数等。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
(五)登记程序
1、由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负责登记,并张榜公布,群众确认无误后,户籍管理机关审核,镇人民政府确认,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移民办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2、对于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的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数,由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登记,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镇人民政府确认,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移民办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3、跨区外迁安置的移民,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按以上两款程序登记报批。
(六)登记时间、地点
1、登记时间:2006年9月底全面展开,10月底完成。各区应于10月底前将登记结果报市移民办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弃权。
2、登记地点:移民安置地村委会。
(七)增减处理
经登记,如果2006年6月30日前的后期扶持人口超出省核定数,其扶持资金由各区自行解决;如果低于省核定数,其后期扶持资金不予核减,可分解到移民村,用于项目扶持,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扶持方式
(一)基本原则
符合中央和省要求,结合厦门实际,体现移民意愿,有利维护稳定,便于操作实施。
(二)具体方式
1、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在建的水库移民:对符合条件、属于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实行资金直补,对符合条件、属于登记到移民村的移民人口实行项目扶持。
2、2006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新开工建设水库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全部实行资金直补。
3、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全部实行资金直补。
(三)资金直补对象和项目扶持对象认定的依据
1、资金直补对象的认定依据
(1)以列入扶持范围水库移民的搬迁底册或补偿底册为基础;
(2)以目前仍在册的原迁移民登记结果为依据。
2、项目扶持对象的认定依据
以登记到移民村的移民人数为依据。
(四)资金直补对象和项目扶持对象认定的程序
1、资金直补对象的认定程序
(1)按照《厦门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方式、登记程序,对原迁移民逐户登记造册;
(2)对拟作为直补对象的所有登记在册原迁移民在移民安置地进行公示,移民群众认定无误后,镇人民政府确认,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移民办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审批后的在册原迁移民,即确定为直补对象。
2、项目扶持对象的认定程序
(1)按照《厦门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方式、登记程序,将新增或列入移民安置规划的淹地不淹房的移民人口登记落实到具体的移民村;
(2)登记到移民村的移民人口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镇人民政府确认,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移民办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审批后的登记到移民村的移民人口,即确定为项目扶持对象。
(五)直补对象人口变化的处理办法
在扶持期内,列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总人数保持不变。直补对象人口变化遵循“多不增、少要减”的原则,对于各种因素转为非农人口和死亡的直补对象要及时核减,同时相应增加项目扶持的移民人数。
(六)有关要求
1、关于资金直补:符合条件的原迁移民,要尽量核实到人。凡列为直接补助对象的移民,按人头建立档案,设立账户,按季足额发放,具体对象和人数省、市两级每年审定一次,区随时审核。
2、关于项目扶持:以区为单位,移民村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凡是列入规划的项目须经过绝大多数移民同意。
六、规划编制
(一)编制原则
以区为主,政府引导,移民参与;自下而上,科学民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二)规划类型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指列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600元后期扶持资金的规划,作为我市安排后期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和依据。规划的重点是:直补到人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扶持到移民村组(自然村)的具体项目。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指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的现有的政府性资金、中央后期扶持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的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我市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和依据。规划的重点是: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三)规划依据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2、《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
3、《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
4、《水利部关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大纲》;
5、《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五年规划纲要》;
6、《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7、《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
8、《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9、厦门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编制要求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以区为单位、以水库移民村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落实到户、受益到人的原则,市、区两级密切配合,各负其责,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1)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对各相关区上报的规划进行审批;
(2)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的各项工作,包括基本资料收集整理、规划项目的确定以及规划报告的编写、上报等。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各相关区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省统一制定的规划大纲进行编制。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上述两个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
(五)规划实施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一次规划、动态管理,分年实施,监测评估”的原则,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分年度制定实施计划,由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区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测,每年对实施结果开展一次评估。经批准的规划内项目如需变更应经项目所在村组(自然村)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批准。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各相关区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省移民开发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配套措施
为确保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平稳、有效实施,制定印发如下配套措施文件:
一是制定《厦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预防和处置实施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二是制定《厦门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确保全面、准确、按时完成移民人数核定和登记工作。
三是制定《关于严格执行水库移民政策法规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严明纪律,加强监管,坚决维护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维护好移民群众的利益。
四是制定《关于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全市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按照统一的口径开展宣传工作,使国家后期扶持政策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做到广大移民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八、有关衔接
(一)时间衔接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此后自然变化的人口按“多不增、少不减”的原则处理。2006年7月1日后动工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按现行标准扶持20年。
(二)政策衔接
1、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原有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
2、原有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到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原有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待中央和省下达文件后确定。
九、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准备阶段(5月-8月)
主要工作包括:深入调查了解移民和移民村群众意见;完成全市各水库移民人数分解核定工作。
(二)宣传部署阶段(8月-10月)
主要工作包括: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做好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的文件要求,统一宣传口径,严格宣传纪律,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我市库区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建设美好家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区人民政府成立政策宣传小组,深入基层,进村入户,重点开展与移民面对面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培训和人口登记阶段(9月-10月)
主要工作包括: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干部组成专门的移民工作组深入到第一线开展工作;分期分批对移民干部进行系统培训。并按照《厦门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对已核定的列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开展人口登记工作, 10月底前全部完成。
(四)规划编制阶段(11月)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纲》的有关要求,区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在11月底前全面完成,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2、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根据中央和省统一制定的规划编制要求,各相关区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计划从10月份开始,12月底前完成。
(五)直补资金兑现阶段(11月开始)
11月中旬,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人开始兑现,年底前全部兑现到人。
(六)项目启动阶段
在各区编制好规划的基础上,年内启动实施一批项目。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一是成立厦门市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农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办、市编办、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水利局、人口与计生委、农业局、信访局、农信社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相关区政府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办法,报市移民办核准后实施。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的要求,充实加强相关区移民机构力量;进一步加强区移民管理机构,整合现有移民工作力量,完善体制,明确职能,充实人员。三是落实工作经费。人口登记、规划编制、干部培训等专项工作经费和区移民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二)严格政策界限,维护政策的一致性
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政策规定执行,严格政策界限,不能乱开口子;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扶持范围、期限,不能随意增加或降低扶持标准,不能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补助方式;不能挤占、挪用、截留一分钱的后扶持资金,各区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来抓好这项工作。
(三)落实责任,建章立制
一是实行属地管理,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相关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移民安置区重点镇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其他镇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好移民工作;要切实加强移民镇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二是建立协调工作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加强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做到信息畅通、反应灵敏、处理果断。
(四)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相关区人民政府设立维护稳定专项工作组,负责排查调处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移民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依法依规解决好移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大中型水库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苗头要立即处置,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五)认真做好连带影响人口工作
1、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社会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解决好这些人的生活困难。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2、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广泛宣传,强化培训
一是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按照中央和省会议精神,印制《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问答》,统一宣传口径,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相关区人民政府成立政策宣传小组,深入基层,进村入户,重点开展与移民面对面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大力加强移民干部的培训工作。按照实施步骤,分别和分级举办移民人口登记、规划编制、资金管理和资金直接发放等专项培训。通过对业务骨干的培训,达到统一思想、树立全局观念,掌握政策、规范操作程序的目的。
(七)政务公开,加强监督
一是创建“阳光库区”。对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公开,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监督。各级监察、人事、财务、审计和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共同维护执行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工作纪律的严肃性。对违反水库移民政策法规工作纪律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格追究责任,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
厦门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登记我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确保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和全省水库移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登记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国家有关移民政策为依据,以农村农业户口为前提,以已核定的列入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人口为基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据,阳光操作,公开公正,全面准确地做好登记工作。
第三条 登记范围
(一)经核定的列入扶持范围的汀溪水库、溪东水库、石兜水库、竹坝水库农村农业户口的移民;
(二)我市接收安置的南安山美水库外迁农村移民;
(三)我市接收安置的三峡工程外迁农村移民。
第四条 登记条件
(一)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户对象:
1、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搬迁的至今户口仍在册的原迁移民人口;
2、原迁移民中户口临时迁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在校生。
(二)全市大中型水库现有农村移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登记到移民村对象:
1、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移民人口;
2、列入移民安置规划的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口。
(三)安置在我市且目前户籍仍在移民安置地的三峡工程在册原迁农村移民人口属于登记到户对象。
(四)下列人口不能登记为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第五条 登记方式
(一)原迁移民人口,以户为基本单位,采取以列入移民安置规划在建时的搬迁底册和现在册户口逐户核对的办法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移民户中原迁移民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职业、登记对象类型、搬迁时间、搬迁前后住址等,登记表由现移民户主签章认可。
(二)因出生、婚娶、随婚娶、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的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数,以移民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统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搬迁时间、淹没实物、移民人数等。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
第六条 登记程序
(一)由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户主提出申请,村委会负责登记,并张榜公布,群众确认无误后,户籍管理机关审核,镇人民政府确认,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移民办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二)对于在原迁移民基础上,因出生、婚娶、随婚娶和依法收养等自然因素而新增的农村农业人口和列入移民安置规划的淹地不淹房等无法登记到户的移民人数,由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登记,同时说明无法登记到户的原因,将移民人数具体分解落实到移民村,登记表由移民安置地村委会签章认可,镇人民政府确认,区移民管理机构汇总,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移民办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七条 登记时间、地点
(一)登记时间:2006年9月底全面展开,10月底完成。各区应于10月底前将登记结果报市移民办汇总,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符合登记到户条件的移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登记地点:移民安置地村委会。
第八条 增减处理
经登记,如果2006年6月30日前的后期扶持人口超出省核定数,其扶持资金由各区自行解决;如果低于省核定数,其后期扶持资金不予核减,可分解到移民村,用于项目扶持,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公开公示
各区要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要求,严格实行公示、通告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地点等事项事先在移民安置地予以通告。各村移民人口登记情况上报前应在本村显要位置张榜公示,移民群众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市将组织核查组对各区上报的移民花名册进行抽查核实,确保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真实有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花名册应在相应的移民安置地进行通告。每次公示、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条 组织领导
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区要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公安、民政部门负责搞好移民户籍查验;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执纪,加强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登记工作经费保障;工程建设管理、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各区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水库移民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登记工作,确保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人口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村、镇、区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
第十一条 维护稳定
登记工作是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前提,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把不出现群体性事件作为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作为检验政策落实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移民稳定的各种因素,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防止产生新的社会矛盾,确保库区社会稳定。登记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在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过程中,要坚决依法依规,切实把好登记工作质量关,严禁伪造移民身份,虚报移民人口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移民户要积极配合做好登记工作,对违背政策、无理取闹,干扰阻挠登记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登记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移民办负责解释。
附件:水库农村移民户原迁人口登记申请表(一)
水库农村移民户原迁人口登记表(二)
水库移民村农村移民人数登记表(三)
水库农村移民原迁人口分户汇总表(四)
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汇总表(五)
区大中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汇总表(六)
厦门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汇总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