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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手续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手续的通知
蚌政办〔201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手续,保障项目合法用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地手续的重要意义

2010年,我市全面启动为期三年的城市大建设工作,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等一大批项目上马。为保证城市建设用地,我市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向省政府争取,各类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获得省政府批准。但在用地获批后,各地、各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一方面影响了我市建设用地供应率,造成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远低于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按照规定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达不到要求的,将核减我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另一方面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资金无法落实。

二、限期办理供地手续

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获得省政府批准后4个月内要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并申请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对2011年以前已批未供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各地、各单位务必于2012年5月30日前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并申请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其中,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工建设但未办理供地审批手续的道路、公共建筑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征地补偿到位的前提下,并在2012年5月30日前办理供地审批手续。在本通知下发后,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按违法用地予以查处。

三、优化审批服务

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纳入绿色通道,主动沟通协调,提高办事效率,为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手续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动态管理

对已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手续的地块,国土部门要及时完成数据入库和上图工作,同步录入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特别是批而未供的道路等用地供应手续数据的现势性、真实性与准确性,保证我市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率达到国家和省要求。

五、强化监督检查

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手续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手续工作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未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手续的,在安排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相应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2日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2-03-22 有效范围: 安徽 蚌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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