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威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住建通字【2023】13号
各区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保区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南海新区住建交通与应急管理局、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审计局、农业海洋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文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翠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
现将《威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4月3日
威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 鲁政办发〔2016〕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雨水“释放”并加以利用。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原则。
第四条 威海市范围内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实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相关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各行业的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建立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市、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范围内海绵城市的推进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项目立项阶段对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予以审核把关。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土地供应阶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园林绿地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监督和管理。
水务部门负责城市水系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监督和管理。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二章 规划、立项、设计管理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绿地率、水面率和雨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在编制各区市(或试点区域)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时,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策略、措施及建设方案与年度计划,指导近期海绵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在编制或修改城市道路交通、绿地、河湖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专项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控制指标及低影响开发设施控制要求。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运营使用。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投资估算。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及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划拨)条件。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时,应将设计方案推送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审查。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咨询单位等,应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各个设计阶段中,按照《山东省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编制导则(试行)》要求,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在审查各阶段设计文件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海绵城市建设专篇进行专项技术评估。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项目是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专项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工作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开展项目技术评估,保证项目用地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符合相关强制性指标要求。
第三章 建设、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提交海绵设施相关施工图纸等材料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转审查机构进行海绵设施设计审查;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或省市发布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文件审查要点,对项目是否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审查结论。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审查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统筹施工,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并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给相关单位。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市政配套项目的海绵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公共建筑的海绵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已建成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负责海绵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的功能正常发挥,确保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应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绿色建筑、城市节水、水生态修复、内涝治理等工作中雨水控制与利用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按要求完成规划、设计、施工、维护等程序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依据实施效果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表彰。
第二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