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全面放开落户条件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龙政办规〔20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全面放开落户条件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龙岩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全面放开落户条件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实施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推动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服务保障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住房租赁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方案(2024—2028年)》和相关户籍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全面放开落户条件制定如下措施。
一、放开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全面放开商品房(含二手房、政策性住房)、自建房、安置房、集资房、政府公房(公租房、廉租房、房管部门直管房等)、出租房、养老机构落户。其中租赁私有产权住房(已租赁备案登记),可以迁入租住地公共地址,如经房屋产权人同意的,可在城镇租赁私有住房申请落户。持我市有效《福建省居住证》人员,可在居住地公共地址申请落户。
二、放开人才及就业落户条件
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落户;对大中专及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录用聘用及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落户。
三、放开投靠迁移落户条件
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之间可以申请相互投靠落户。无子女照顾的残疾人或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可投靠亲属落户。
四、公共地址兜底落户
外省、市拟迁入我市城镇(特别是新罗中心城区)以及我市乡村拟迁入城镇人员,若无法提供上述三类条件落户材料的,可以自愿选择落户至便于工作生活的我市城镇的任一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五、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及规范管理
降低集体户设立门槛,增设包含(但不限于)人才市场、众创空间、孵化基地等人才储备及创业就业集体户;商业用房、办公楼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规范集体户管理,落户人员应如实申报个人信息,集体户地址上可设立家庭户。
六、本措施由龙岩市公安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印发。
七、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