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
办〔2016〕9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移交接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环境整治(绿化带和绿道)、公益性房建、停车场、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设施、道路雨污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城市主要河渠设施)、园林绿化、照明、强电、交通安全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接管包括实体移交接管、养护移交接管和档案移交接管。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在28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60日内,由建设(代建)单位通知各接管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加项目移交接管准备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移交程序办理移交。项目移交前,管护责任在建设(代建)单位。
第五条 接管部门(单位)及其职责:
(一)市住建委负责城市主次干道(含桥梁、隧道,不含枞阳县、义安区、铜陵经开区)、广场公园、园林绿化、环境治理(绿化带和绿道)、照明、道路排水(雨、污)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城区防洪排涝设施)、消防栓设施等及其附属工程验收、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督查、考核辖区政府接管的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广场、园林绿化、环境治理(绿化带和绿道)等设施日常保洁工作;负责协调督查、考核政府投资未移交项目日常卫生保洁及管护工作。
(三)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养护的资金计划安排及资产移交监管工作,及时安排管护预算资金,并保障管护资金及时拨付至接管单位。
(四)市水务局负责市级城市防洪设施、城市主要河渠设施建设工程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公交站亭、出租车站亭及附属设施的验收、养护、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公路产权项目的日常管养工作。
(六)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电子警察等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档案管理工作(分项工程竣工资料分别移交接管部门)。
(八)铜官区政府、郊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广场、园林绿化、环境治理(绿化带和绿道)等设施的卫生保洁,并负责辖区内支次道路(路幅宽度25米以下)、路灯、绿化、雨污水等设施的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枞阳县政府、义安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接管辖区范围内所有城市道路(含附属设施)的卫生保洁及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九)铜陵供电公司负责拟移交项目供电及其附属设施的验收、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十)公益性房建工程由代建单位建成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门(单位)接管。
第六条 移交接管的政府投资项目设施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二)各项工程建设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三)主体工程满足设计使用功能;
(四)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整体移交。公益性房建工程、城市排水、河渠工程验收合格后整体移交使用(或管养)单位接管;道路配套设施(照明、绿化、交通安全设施、公交和出租车站亭、标志标牌、电子警察等)可按单项工程进行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主体工程已竣工并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工程因征地拆迁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完工的,建设(代建)单位可组织分段验收,分段验收合格后,经市政府批准可先行办理移交;剩余工程待征地拆迁等问题解决后,由建设(代建)单位继续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第八条 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移交接管准备会应提前7日通知各接管单位参加,并同时向各接管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铜陵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附表);
(二)移交设施清单;
(三)工程竣工资料。
第九条 各接管单位应当按照移交接管准备会通知要求参加会议。交接双方共同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各接管单位应根据现场及资料核查情况提出需要整改的内容,建设(代建)单位原则上在工程移交前将所有问题整改完毕(不能立即整改的子项在移交接管表中记录详细,并由建设方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条 建设(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工程建设档案移交手续,并将竣工资料移交至设施接管单位。
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次日起,建设单位组织相关接管单位对需移交的工程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工作完成后由交接双方分别在《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表》上签字盖章,签章日期为正式移交接管日期。通知接管单位未参加的,由建设(代建)单位将相关资料送达接管单位,视同移交接管。
第十一条 移交接管准备会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代建)单位应于30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不影响政府投资项目设施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先行办理移交手续,由接管单位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完成全部管理移交的项目,涉及资产转移的,凭移交手续、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市国资委完善资产移交手续;涉及水、电、气账户过户问题,自移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在工程保修期内,建设(代建)单位必须做好保修工作,对质保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设(代建)单位负责监管,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修及养护期满后30日内,建设(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各相关接管单位(管养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复查。现场复查合格的,各相关接管单位(管养单位)、建设(代建)单位共同在《质保期满查验单》上签字盖章。现场复查不合格的(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不合格问题),由建设(代建)单位负责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方能重新办理质保期满查验手续;质保期内由接管单位维修处理的,费用由建设(代建)单位从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监测、测量的工程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提供原始监测、测量的点位,并协助接管单位开展后续监测、测量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府年度城乡建设计划印发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城乡建设计划编排政府投资项目管护资金预算;并在参加政府投资竣工项目移交接管准备会后30日内,负责落实项目管护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或未按程序完成移交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移交;市财政局在参加移交接管准备会后30日内,负责安排管护资金预算并落实管护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管护资金后,接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管护标准开展管理养护工作,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于30日内向建设(代建)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代建)单位在接收结算资料后,及时报审计部门按规定时限办理结算审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铜陵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管表
2.工程移交清单
3.工程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