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补充通知
厦府〔2009〕2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保持工业用地的各项政策措施的稳定性,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精神,现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09〕236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部分工业项目准入门槛。对皮革及毛皮加工;金、银、铁、锰、铬等金属冶炼;石板材开采加工,土地出让底价在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各类工业集中区集聚。对在政府规划的工业用地集中区以外选址建设的一般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上浮10%。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