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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占用土地和钢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占用土地和钢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府〔2011〕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国土房产局:

  《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土地与房屋补偿相关问题的请示》(厦国土房〔2011〕108号)收悉。为解决我市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有序推进土地房屋征收,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临时占用土地和钢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临时占用土地补偿问题。同意城乡建设临时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土地所在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安区、翔安区含调剂费)、按期交地奖励费、复垦费(1500元/亩)及工作经费(4000元/亩)执行,并实行包干制度。

  二、关于钢结构房屋重置价补偿问题。同意停止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文)第四条所附的《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表Ⅴ中关于钢结构房屋重置价的规定,改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重置价。

  三、上述规定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6月8日印发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