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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2022年9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激励社会科学工作者述学立论、建言献策,更好繁荣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对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青年佳作奖。

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负责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由当届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组织实施。省评委会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社科联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奖办)设在省社科联,负责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或者发表的社会科学作品,主要包括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以及普及类成果(教材、教辅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者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社科联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推荐意见书。

第八条  申报成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申报成果在符合前款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满足各自具体的申报要求:

(一)基础研究类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二)应用研究类成果应当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普及类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九条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

(二)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

(三)坚持学术标准,重视成果质量。

第十条  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优秀成果评选机制,规范评审工作程序。由省评奖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国内相关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学风优良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推荐。省评委会对学科评审组推荐的获奖候选成果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评委会提出异议申请。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获奖者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推介制度,大力宣传推广获奖优秀成果,提升成果的社会影响力和转化率,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良好服务和智力支持。

第十四条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省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

第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作品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由省社科联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并对申报个人和推荐单位予以通报;存在以上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每届具体评审实施细则,由省社科联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2004年5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修订的《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2022-09-30
  2022年9月14日,福建省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必然要求。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重要阵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社会科学研究不能偏离其政治属性,我省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将其写入《办法》予以明确是立法的应有之意。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中央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面向2035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等社会科学领域重要文件,要求完善表彰奖励机制,健全优秀成果推介制度,发挥奖项激励导向作用。福建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了要推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为此,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和有关文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三)健全完善我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制度的现实需要。《办法》于1998年7月公布施行,期间仅在2004年对评审年限进行修改,其规定的奖项设置、评审要求、评审程序、法律责任设定等同现实评审需求已存在较大差距,应根据我省实际予以修改完善,将多年评审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成熟做法上升为规章规定。同时,积极响应我省社科界及广大社科工作者的意见,健全和完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机制,推进社科评奖工作创新实践,促进评奖工作更加规范、更具权威,更好地体现激励、引领、导向作用,推动我省社科研究和人才培养,推进福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评审标准。为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严把意识形态关,《办法》规定:一是申报成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第八条第一款);二是增加“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的评审工作原则(第九条)。同时,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和普及类成果的获奖标准(第八条第二款)。

  (二)增设青年奖项。为加大青年学者培养扶持力度,提高青年学者获奖比例,帮助青年学者成长成才,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在《办法》中增设了青年佳作奖(第三条)。

  (三)优化评审程序。为健全完善评审程序,根据我省实际,《办法》规定:一是在省社科联设立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二是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优秀成果评选机制,聘请国内相关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学风优良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推荐(第十条);三是授权省社科联制定每届具体评审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第十七条)。

  (四)推动成果应用。为推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促进产学研高效转化,《办法》规定建立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推介制度,大力宣传推广获奖优秀成果,提升成果的社会影响力和转化率,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良好服务和智力支持(第十三条)。

  (五)强化法律责任。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有效,《办法》明确了参评作品存在科研失信情形的,取消参评资格、撤销获得奖励,对申报个人和推荐单位予以通报并依法处分(第十五条)。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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