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工艺美术保护与促进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保持不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潍坊市工艺美术保护与促进办法》已经2022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工艺美术保护与促进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工作,推动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
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艺美术认定与保护、人才培养、产业发展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艺美术,是指技艺精湛,以传统或者新兴工艺、技艺流程创作、制作和生产的,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享有较高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加强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工作,重点鼓励和支持创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的工艺美术。
第五条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的协调、指导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发改、教育、科技、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艺美术的保护、促进工作。
第六条市、县两级工艺美术协会应当协助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工艺美术保护、促进工作,加强对工艺美术的宣传推广,引导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合作交流活动,并为其提供服务。
第七条本市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评审认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工艺美术大师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和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不得少于70%。认定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第八条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在工艺美术品种中确定重点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工艺美术发展情况,制定相关扶持措施,促进工艺美术产业化发展。
第九条支持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共同支持我市工艺美术的传承、保护和振兴。
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普查、宣传、抢救、保护、传承和创新项目的扶持;
(二)工艺美术珍品的收购和征集奖励;
(三)工艺美术的科研、技艺研究和产品开发;
(四)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
(五)对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六)列入市级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扶持;
(七)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
(八)获得中国、省和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人员的奖励。
第十条经认定为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产品或者作品,可以使用潍坊市工艺美术证标。潍坊市工艺美术证标的式样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使用各级工艺美术大师的署名或者个人标识。工艺美术大师违反规定为他人创作、设计的作品署名或使用大师个人标识的,由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参与工艺美术产品开发、制作和参加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专家库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技艺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各级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指导制作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工艺美术技艺的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其他省、市工艺美术人才可以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潍坊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在本市创办工艺美术企业或个人工作室的,享受相关规定的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工艺美术相关行业协会、企业联合建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为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提供人才支持。鼓励本市职业技术院校设立工艺美术相关专业和课程,聘请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授课。
第十五条鼓励各级工艺美术大师积极开展传承工作,加强工艺美术理论研究、技艺创新,积极开发传统工艺美术新品种、新技艺,通过师带徒等形式培养工艺美术人才。鼓励有关单位或个人创办工艺美术专业展馆或博物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政策上的扶持。
第十六条鼓励本市工艺美术大师、工艺行业组织、企业或相关单位在条件成熟的乡村设立工艺美术工作站,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帮助乡村工艺美术企业和从业者解决工艺难题,提升当地工艺美术传承发展水平。
第十七条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指导工艺美术企业、单位开发和培育工艺美术产品市场,发展“互联网+”网络贸易体系,推介本市工艺美术产品。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市场信息集中发布平台。加强创业培训、技术服务、信息和中介服务、知识产权等综合服务。加强对跨市合作等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创业创新孵化育成体系。
第十九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加强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的品牌培育和推广,努力培育工艺美术产品品牌。鼓励工艺美术生产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档次和艺术品位。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鼓励、支持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工艺美术大师申请有关工艺美术的专利、商标注册或者版权登记。
第二十条工艺美术协会应积极组织工艺美术企业开展跨门类、跨行业、跨学科合作,创新传统工艺美术表现形式,开发具备潍坊特色、适应现代生活的工艺美术品和衍生品,促进工艺美术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设立传统工艺产品的展示展销场所,集中展示、宣传和推介具有民族或地域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推动传统工艺与旅游市场的结合。
鼓励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和旅游企业合作,在工艺美术生产、经营企业开放的生产车间、用户体验中心等开辟旅游线路,开发、制作旅游工艺品,鼓励旅游企业向消费者宣传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第二十二条工艺美术大师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市级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项目的,可以申报设立潍坊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享受工艺美术产业扶持等方面的政策。
第二十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工艺美术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创新,鼓励在保持传统工艺和技艺的基础上,推动传统手工技艺与现代科技、工艺装备、创意设计的有机融合,推动工艺美术走进现代生活。
鼓励和支持潍坊工艺美术产业的创作生产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有机融合,丰富创作生产手段和表现形式,拓展创作生产空间。
第二十四条对为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解读《潍坊市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办法》
一、制定背景
我市工艺美术产业历史悠久,品种样式丰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9家,从业人员近2万,但是存在产业化程度低、政策扶持少,以及工艺美术大师对行业产值贡献未能充分体现、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供给和需求脱节、工艺美术行业没有形成完整产业链、缺乏公共服务平台、部分品种技艺濒临失传等问题,工艺美术的保护和促进工作亟需有效的引导,为做大做强我市工艺美术产业,需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山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潍坊市关于加快全市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一是有利于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工艺美术的规范化发展,加强地方特色文化传承,推动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彰显我市工艺美术在全省的优势地位。我市有200余项价值突出的传统工艺在当代鲜活存续,《办法》的出台将规范和引导我市工艺美术可持续发展,保持我市工艺美术在全省的优势地位。
三是有利于工艺美术产业规模发展。我市工艺美术产业与先进地市相比,生产供给和需求脱节、缺乏公共服务平台、部分品种技艺濒临失传等问题凸显,《办法》的出台将推动和保护工艺美术产业的有序发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对工艺美术相关评审认定、募集资金、产业发展、人才培育、政策扶持等进行了规定。有效保护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潍坊市工艺美术,发掘和抢救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促进我市整个工艺美术产业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