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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蚌政秘〔2014〕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3日



蚌埠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和移交等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中环线以内(包括主城区主要出入口)交通安全设施由市公安交警部门统一维护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及智能交通系统(控制、监控系统和流量采集、电子化执法、指挥调度系统)等部分。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对涉及我市重大项目及道路的选址、变更等可能对交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先期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相关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按本细则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路桥工程(含道路大中修及街坊路建设)必须将交通设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纳入整体设计,道路断面及土建工程设计应根据交通设计的要求制定或变更。

设计单位应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等国家标准,按照市规划部门要求,在征求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开展道路设计及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汇总工作由项目设计单位负责。

第七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1周前将汇总后的交通设计方案(含概算)报送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并将市公安交警部门的审核意见作为初步设计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依据;市发改委组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通知市公安交警部门参加。

第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图设计完成后,应送市公安交警部门复核。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复核工作。

第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项目单位负责填报项目申报登记表;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提供项目招标过程中主要专业设备的功能需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项目单位共同负责编制项目招标文件。项目单位与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招标文件内容的确认工作。

第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后,由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等资料报送资金拨付部门备案。资金拨付部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度拨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建设实行专项监理,监理范围主要为交通渠化工程(包含标志、标线、护栏等)、智能交通工程(含信号、监控、电子警察、检测、诱导等)两大类,采取费率招标的形式,确定监理单位,承担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监理工作。监理费用纳入项目工程总造价。

第十三条  为保障交通安全,对已完成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项目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  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施工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列入不良信息记录,两年内取消其参与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项目工程投标活动的资格并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移交公安交警部门统一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蚌埠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4-03-13 有效范围: 安徽 蚌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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