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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储备食用油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储备食用油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厦府办〔2002〕1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粮食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厦门市储备食用油管理暂行办法》(厦粮计〔2002〕53号)文收悉,已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二日

  厦门市粮食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请求批准《厦门市储备油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厦粮计〔2002〕53号2002年7月15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就我市储备油的储备机制改革问题进行了多次探讨。现将拟定的《厦门市储备油管理暂行办法》呈报均办。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

  专此请示,请批复。

  附件:厦门市储备油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储备食用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储备食用油质量和储存安全,做到管理轮换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储备油管理的良性循环,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市储备食用油(以下简称市储备油)是市政府为实现宏观调控,备灾备荒,平抑油价,确保军需民食的重要物质储备。其所有权和动用权属市政府,由市粮食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

  第二条 市储备油管理的目标是: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备安全,管理规范,确保市、区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条 市储备油的规模按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数执行。食用油的品种为: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

  第四条 市储备油的动用和调度,由市粮食局根据《厦门市粮食安全预警方案》向市政府提出动用和调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轮换管理

  第五条 市储备油的轮换采取“计划调控,费用包干,自主轮换,保质保量”的原则。

  第六条 市储备油的轮换,以食油品质理化检测指标为统一标准和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指标。食油的储存年限为一至二年。由市粮食局定期对市储备油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承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轮换市储备油,轮换期(指轮出,轮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四个月。常年必须保持总量的三分之二。如因应突发事件急需动用时,承储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确保总量到位;市储备油的成本核算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第八条 轮入的地方储备油,应是当年产的新油。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二级以上,各项指标必须符合《粮油储存判定规则》中规定的“宜存”标准。

  第三章 轮换费用和资金

  第九条 市储备油的费用(含保管费、轮换费、新旧价差和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局对承储单位实行包干,标准为1500元/吨,年(其中保管费、利息为800元/吨,年)。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费用包干后,承储单位对储备油轮换实行自负盈亏;如发生因轮换不及时或保管不善造成储备油的质量问题,概由承储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条 市储备油轮换时,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由承储单位根据市场行情自行确定,并报备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承储单位要建立储备油风险金。风险金从轮换产生的盈利中提取70%,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轮换发生的亏损支出。

  第十一条 市储备油轮换所需的资金由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发放贷款。轮换结束后,超期未等量轮入的数额,市农业发展银行从企业账户中收回等量占用的贷款。

  第四章 库存管理

  第十二条 市储备油的库存管理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三专”指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帐记载;“四落实”指数量落实、品种落实、质量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汛、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的措施,确保人身、食油及设备安全。如发生火灾、失窃等事故,要及时上报市粮食局,并由市粮食局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市储备油的调度必须以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和市粮食局的书面出库通知为准。对不符合上述动用手续,承储单位和保管人员有权,有责任拒绝,并可越级报告。对擅自动用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未轮入储备油造成空库的,一律视为擅自动用,将视情节轻重责令其补足库存,并相应扣减补贴费用,取消承储资格及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