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发委、财政局、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国有工业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土地处置及资金筹措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1〕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 厦经信综合〔2017〕596号)规定,拟保留
市直各委、办、局:
市经发委、财政局和土地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厦门市国有工业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土地处置及资金筹措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一日
厦门市国有工业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土地处置及资金筹措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岛内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易地搬迁技术改造,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步伐,帮助企业筹措易地搬迁技术改造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工业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投资主体应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对所属国有工业企业的易地搬迁技术改造工作统筹考虑,认真编制所属企业易地技术改造的年度计划,并于前一年的第三季度报市经发委、市财政局和市土地房产局。市经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土房局对年度计划初审后,根据上报的计划项目,做好下一年度的资金计划安排。经过初审的企业必须根据市场导向的原则,认真做好易地改造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由企业投资主体签署意见,经市经发委会同市财政局、土地房产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对经批准实行易地改造的企业,企业原有用地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代表政府收回储备,市财政局按不同地段和该用地城市规划用途及规定的出让底价,对在B、C区的企业原有用地按2000-2500元/平方米、岛内其它地区(枋湖工业区除外)的企业原有用地按1000-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拨付,全额用于企业易地搬迁。
第四条 企业投资主体应根据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工程进度,每半年提出土地处置资金需求计划报市财政局核准,市财政局于计划核准后通过土地开发总公司拨付,其中:资金总量的90%按照企业易地技术改造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其余10%部分待企业投资主体将土地移交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后拨付。
第五条 市财政拨付的上述资金,转增企业国家资本金;与易地技术改造相关的企业资产处置,应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审批。
第六条 企业投资主体对市财政局拨付的土地处置资金,必须设立专户,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企业易地改造,并接受市审计局、市经发委、市财政局的管理监督。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到户后,企业投资主体应于一周内将资金全额拨付企业,确保易地技术改造工程进度。
第七条 企业投资主体负责企业搬迁后企业原有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网的拆除和平整工作,所需资金从土地处置资金列支。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按《厦门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企业原有用地的收回储备和处置工作。企业投资主体应与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签订土地交接协议书,土地交接协议书应包括土地交接方式和土地交接的最终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企业投资主体应分别与市经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易地搬迁技术改造的企业签定责任书(与企业法人代表的年薪制等挂钩),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易地技术改造计划,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并按“土地交接协议书”的最终期限规定如期向市土总移交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