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政办发〔202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保持不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建立基本建设考古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土资规〔2017〕17号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2021年8月5日市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应简必简、统筹推进、保护文物、服务便民,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工作,破除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拿地即开工”,实现城市发展和文物保护协调共赢的总体目标。
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供应前应进行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
(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
(二)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
(三)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
对已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踏查、确认,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三、重点工作
(一)明确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作业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的文物踏查由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古勘探由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委托考古单位实施,考古发掘由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实施。
(二)明确文物踏查、考古勘探条件
申请开展文物踏查、考古勘探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
2.完成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清理等土地清表工作;
3.无妨碍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等。
(三)文物踏查、考古勘探的申请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前2个月,由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拟出让宗地(包括土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出让时间等信息)告知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文物踏查、考古勘探需求。供应计划公布拟出让宗地与之前提供信息不一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文物主管部门。计划外供应的土地应在供应前3个月提出文物踏查、考古勘探需求。
文物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的文物踏查、考古勘探需求,制定年度文物踏查、考古勘探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一次性文物踏查、考古勘探确有难度的,可申请分期实施。
(四)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的实施
1.各级文物主管部门收到文物踏查、考古勘探需求后,组织开展文物踏查工作,在供应计划公布前完成,并出具《文物踏查意见书》;文物踏查认为有必要进行考古勘探的,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考古单位依法开展考古勘探工作并出具《考古勘探暨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主管部门根据《考古勘探暨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出具《土地供应意见书》。
2.考古勘探区域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勘探;5万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考古勘探时限延长1个工作日。
遇有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勘探时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依据标准计算工期的15个工作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勘探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
3.建设用地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由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在《文物踏查意见书》中明确文物保护相关要求,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列明。用地单位未获得相关文物审批手续不得施工。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
4.建设用地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如有文物埋藏,由当地文物主管部门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依法进行考古发掘。如遇重大考古发现,需要原址保护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调整用地规划。
5.历史上已实施考古勘探、发掘的,由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根据考古勘探、发掘相关报告出具《土地供应意见书》。
鉴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可预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后如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
(五)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结果运用
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供应意见书》作为土地供应的必要条件,未进行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的,不得组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
(六)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经费安排
国有建设用地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费用由按照地块土地熟化主体的归属层级分级负担,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文物主管部门预算。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外的建设用地,施工中发现文物所需的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按照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职责分工
(一)文物主管部门
1.负责组织履行考古勘探、发掘审批手续;
2.依法组织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工作;
3.负责对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实施改造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踏查、确认,出具踏查意见;
5.负责接收考古勘探、发掘相关材料,建立考古勘探、发掘档案;
6.根据文物踏查结果出具《文物踏查意见书》,根据《考古勘探暨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出具《土地供应意见书》。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明确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区域的边界桩点,解决土地清表、权属纠纷等工作,确保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的工作条件;
2.负责根据《文物踏查意见书》《土地供应意见书》,对需要原址保护的新发现文物,制定用地规划时依法予以保护;
3.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用地,在组织土地供应时列明文物保护具体要求,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按规定予以调整。
(三)财政部门
将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费用列入本级文物主管部门预算。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履行到位,有效推动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前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分工,合力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职能,围绕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执行考古工作程序和要求,建立联动机制,由文物主管部门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会商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有序进行。
(三)抓好落实,力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研究改革国有建设用地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新举措、新办法,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认真研究,重大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决策,确保措施落到实处,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4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市文化遗存丰富,是文物资源大市,目前拥有不可移动文物4099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5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48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419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当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近年来,随着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地下文物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市国有建设用地年均土地供应量约3000万平方米,工程建设前大都未经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存在着履行考古手续不全、责任不严、执法监管难度大、部分项目施工造成地下文物破坏等系列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建设工程中存在的文物保护问题,实现城市发展和文物保护协调共赢的总体目标,市文化和旅游局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二、文件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1年5月6日,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学习《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研究落实意见,并抽调专门力量组成《实施意见》起草组开展工作,并形成初稿。5月26日,起草组赴各县市区进行实地调研,6月3日,赴济南、淄博学习外地经验,根据调研情况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7月6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2个市直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征求意见建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有修改意见,我局充分采纳,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7月26日,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8月5日,市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8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运用范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要求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前置工作。
第二部分是运用范围。明确符合在土地供应前应进行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
第三部分是重点工作。从明确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作业主体,明确文物踏查、考古勘探条件,文物踏查、考古勘探的申请,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的实施,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结果运用,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经费安排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四部分是责任分工。对文物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部门3个部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五步部分是工作要求。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合力推进,抓好落实、力求实效3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确保意见措施落到实处、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五、重点说明
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实施意见》努力做到面向全市,突出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加强文物保护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一是体现了制度创新。《实施意见》将考古环节由工程施工前设置到土地供应前,并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申请主体,既符合我市土地供应现实情况,也兼顾到下步土地储备改革方向,在有效保护地下文物的同时,有效降低了建设单位的投资风险和运作成本,有利于推进文物保护和城市协调发展。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指出了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需进行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三是落实了责任主体。《实施意见》明确了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的承担主体。文物踏查由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古勘探由考古单位实施,考古发掘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实施。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考古工作进行检查、审查,并建立全市考古勘探、发掘档案,既确保出土文物不外流,也符合城市考古工作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拟出让宗地信息和考古需求,确保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的工作条件。四是明确了经费安排。《实施意见》对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经费进行了明确,费用由按照地块土地熟化主体的归属层级分级负担,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文物主管部门预算。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先考古,后出让”制度落实,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实现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协调共赢发展。
六、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解读顾问:孙杰 文物科科长
咨询电话:809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