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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

闽工信规〔202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规定,公开有效。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文件精神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优扶强工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意见》(闽政办〔2021〕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材料”是指新出现的具有优异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者是传统材料改进后性能明显提高或产生新功能的材料。

  本办法所称“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是指生产企业在首年度生产销售的、符合省工信厅《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范围内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

  第三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的新材料产品符合《参考目录》要求;

  (三)依法拥有重点新材料产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四)单个品种上一年度销售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

  (五)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事故;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重点新材料产品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省级及以上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四)重点新材料产品上一年度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省工信厅每年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收到辖区内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和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工信厅。

  第六条 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核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后奖补方式。根据确定的奖励企业名单,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单个重点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九条 对列入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钨、稀土、锂电正极材料及相关延伸产品的生产企业,投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并获得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省级财政予配套奖励,奖励金额为投保年度保费的20%。

  第十条 对出具虚假销售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追缴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企业申报本项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生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等违规行为的,依规取消省工信厅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福建省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闽工信法规〔2021〕11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厦门市参照本规定执行,所需奖励资金由厦门市统筹。

  附件: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表


《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闽工信法规〔2022〕8号)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时间:2022-06-06 
  一、为什么要修订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 

  通过2021年《福建省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办法》(闽工信法规〔2021〕119号)(以下简称“原奖励办法”)的政策宣贯和执行,极大地增强省内新材料企业创新发展意识,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工信部关键基础材料提升行动,尤其是在2022年初工信部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中,我省有12个推荐产品被选入目录,进一步提高了我省优势重点新材料产品在全国细分领域的引领地位和话语权,奖励政策激励效用明显。但在去年专项组织实施中,有关方面也反映原奖励办法存在奖励标准“一刀切”、重点产品不够突出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落实重点新材料生产应用奖励政策,优化资金使用,确保政策的实施取得最佳效果,本着在实践中持续改进工作的原则,我厅对原奖励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闽工信法规〔2022〕8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主要对哪些方面内容进行修订? 

  《奖励办法》与原奖励办法条文、结构相同,主要对原奖励办法中“重点新材料”的定义、奖励标准、申报资料等进行了修订。  

  三、“首批次重点新材料”如何定义? 

  《奖励办法》中所称“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是指生产企业在首年度生产销售的、符合省工信厅《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范围内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所谓的“首年度”,是指《参考目录》发布的上一年度,如:《参考目录》是在2022年发布,那么“首年度”就是指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一个自然年度。 

  四、为什么要调整奖励标准? 

  原奖励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每家奖励200万元”,存在奖励标准“一刀切”情况,如:2020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中,其中一家企业销售总额1100万元,另外一家企业销售总额2亿元,根据奖励标准,这两家企业同样奖励200万元,不能很好发挥财政资金激励效能作用。因此,在项目摸底和资金测算的基础上,将原奖励标准“每家奖励200万元”调整为“根据确定的奖励企业名单,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单个重点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既体现奖励对象贡献程度“多劳多得”,也在奖励资金总额可控范围内,腾出资金奖励更多新材料企业,更好激发我省新材料企业创新发展。 

  五、是否对申报材料进行简化明确? 

  有,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有关要求,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将原“拥有重点新材料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的表述进行进一步明确,请申报企业提供“重点新材料产品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具体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重点新材料产品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省级及以上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四)重点新材料产品上一年度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为什么要制定《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聚焦“卡脖子”和“锻长板”等重大战略急需及民生短板,每间隔2年对《指导目录》进行征集修订,其《指导目录》内的重点新材料产品是针对全国范围的,所涉及细分品种品种太多(500多种),我省直接采用没有体现本省支持重点。因此,我们制定本省《参考目录》,该《参考目录》以工信部最新版《指导目录》为基础,适时结合本省优势特色新材料发展实际进行征集修订,每年随申报通知一并发布。《参考目录》既含括我省所有在列工信部《指导目录》的重点新材料产品,又突出我省支持重点和产品特色,导向作用更加明显。 

  同时,立足助企惠企,为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在当年组织项目申报时,新材料生产企业产品虽未在《参考目录》范围之列,但符合《奖励办法》及工信部最新版《指导目录》产品名称及性能指标要求的,也可以进行项目的申报。 

  七、同一家企业是否可以重复进行项目申报? 

  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重点新材料产品不能重复申报,如果生产出新的重点新材料产品,且在《参考目录》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是可以申报的。如:某企业生产的重点新材料A,已获得过2020年度的专项资金奖励,在2021年度项目申报时,某企业必须生产的是《参考目录》目录范围内的重点新材料B,否则专项资金不予再次支持,这与奖励政策出台是为了鼓励我省重点新材料加快创新生产、提档升级、加大市场推广应用力度初衷相一致。 

  八、同一企业的多个重点新材料产品均满足奖励条件的,销售额可以叠加计算吗? 

  可以。只要单个重点新材料产品满足申报条件要求,其销售额可以叠加计算,根据销售总额5%比例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材料工业处郑虹 

  联系电话:0591-87800679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