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0〕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31日
威海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0〕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09〕21号),按照国家、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要求,市政府确定在部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真正为公众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
二是坚持协调推进的原则。实现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招标采购、价格确定、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各环节的配套衔接,确保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
三是坚持综合配套的原则。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与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使制度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工作目标。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人员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基本药物得到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医疗机构用药行为更加规范,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到2011年,在全市基本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先行实施范围和时间
自年3月15日起,在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9个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荣成市、文登市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是否纳入实施范围,由荣成市、文登市自行确定。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我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的基本药物。
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
(二)实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基本药物采购及配送分两个阶段进行规范。第一阶段,年3月15日至,为招标采购及配送工作的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其所需基本药物仍按原招标采购和配送渠道进行配备;在市物价部门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内,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再新购进非基本药物,其库存药物全部按原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第二阶段,自,按省里的规定,实行基本药物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
(三)提高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比例。制定基本药物的报销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额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提高10%。
(四)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和实行绩效工资等因素,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补偿机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投入,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市级以上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为有效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政府购买服务、利用社会资源等多种途径,逐步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
(五)稳步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在制定落实区域卫生规划和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稳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积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对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
2.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镇卫生院编制以市(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总量控制、统筹管理、动态调整,主要依据农业人口数量,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和财政状况、卫生服务需求、地域面积、交通状况、卫生服务利用率等因素,按人口的一定比例核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委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转发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06〕75号)确定的标准核定。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尽快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要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比例,合理确定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人员、护理人员编制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对分流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前,停止受理和审批新设相关机构及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停止新进人员、提拔管理人员职务、新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3.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内容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卫生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确保资金到位。要切实搞好资金测算,调整支出结构,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严格监督考核。要切实加大对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重点检查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采购配送情况和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等。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体系。
(四)加强调研宣传。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各项制度逐步完善。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宣传,使城乡居民了解改革和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要制定分类培训计划,开展对各级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