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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人社〔2013〕259号

各区人社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13]18号),按照《厦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结合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增创特区发展新优势,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1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紧紧围绕《美丽厦门战略规划》,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宽进严管”、“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部门协作,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批服务体系,共建美丽厦门。

二、监管依据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就业服务与管理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三)其他

三、人社部门监管职责

(一)各级人社部门承担的商事主体审批事项

1.省级人社部门行使审批权的事项: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2.市级人社部门行使审批权的事项: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部分)。

3.区级人社部门行使审批权的事项:

(1)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部分)。

(二)人社部门依法承担监督责任的事项

市、区人社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上述审批事项的监督、协助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提取商事登记相关信息数据的周期

市、区人社部门依托人社业务信息系统在每个工作日与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提取商事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至人社业务信息系统,在1个工作日内梳理分类相关信息,并推送至市人社部门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区人社部门。

(四)审批、监管及配套信息上传的工作时限

各承办部门应按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运行规则规定的时限组织甄别,发现商事登记主体经营活动属于列入相关许可目录范围并属于人社部门审批的,应告知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对需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重点监控。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将行政许可文件通过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抄送商事登记机关,并将配套监管信息上传至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五)录入其他部门行政审批办理情况时限

在对商事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事主体办理人社部门的审批许可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应进行核查登记并经该商事主体确认,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六)人社部门行使的市场监管职责

市、区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获证商事主体的证后监督检查,对与人社部门监督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均应做好核查与登记。发现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应当及时监督查处,在监督记录中注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七)人社部门对上级人社部门负责的审批和监管事项的协助监管义务

在监督过程发现商事主体涉及上级人社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同时提请上级人社部门跟进监管。相关监管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八)监管及审批工作时限

按本《实施办法》明确的工作时限执行;行政许可按人社部门对外公开承诺的时限执行。

四、跨部门共管机制

(一)本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2.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3.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其中,违反经营场所管理规定的,按照市政府《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执行。

(二)对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同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三)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1.未经商事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四)对市、区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人社部门须积极落实,加大部门协同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

(五)人社部门对商事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案件结案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上传至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主体因违法行为受到其他部门行政处罚的,市人社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区人社局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商事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该商事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更好地做好相关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人社部门成立相应后续监管小组。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区人社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工作,市人社局审批处负责统筹协调与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有关维护及保障工作。

(二)加强服务保障。坚持“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原则,在配合上级部门及市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处罚无证商事主体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建立信息共享的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平台共享信息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对涉及市场监管的部门数据及时汇总,并分类匹配与交叉核对,利用不同监管部门开放共享的监管记录,及时汇整相应商事登记主体的有关信息,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核查,并及时交换相应数据,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

(四)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人社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依规定进行处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未作规定的,由市、区两级人社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五)畅通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人社部门举报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人社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核实查处,并做好保密措施。

(六)严格工作制度。市人社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难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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