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
企业名称:(盖公章)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自查时间: 年 月 日
自查种类:□常规自查 □专项自查
自查项目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是否合规 |
自查问题记录和证明材料 |
1.自查组织实施情况 |
1.1 |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自查方案。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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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资质变化情况 |
*2.1 |
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者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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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实际生产场所、生产的食品与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或相符。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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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施设备、食品类别及同一类别内事项、外设仓库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已向生产许可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报告。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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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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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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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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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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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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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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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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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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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货查验结果 |
*4.1 |
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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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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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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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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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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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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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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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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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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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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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未发现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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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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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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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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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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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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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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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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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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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检验结果 |
6.1 |
企业自检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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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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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进行检验。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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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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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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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贮存及交付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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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原辅料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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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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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不合格品、召回食品、回收食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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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仓储、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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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仓库温湿度应符合要求。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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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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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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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食品标签标识符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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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标签上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符合要求。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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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标签上标识的成分或配料表符合要求。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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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标签上标识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符合要求。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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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标签上标识的保质期符合要求。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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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标签上标识的产品标准代号符合要求。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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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标签上标识的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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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标签上标识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符合要求。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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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标签上生产许可证编号。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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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委托加工食品标识符合要求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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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
标签上标识的营养标签符合要求。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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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标签标识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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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合格品、回收食品、废弃油脂管理和食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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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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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建立和保存回收食品的处置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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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建立和保存废弃油脂的处置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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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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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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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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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从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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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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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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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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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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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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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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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11.1 |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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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有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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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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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广告与入网交易管理 |
*12.1 |
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未含有虚假内容,未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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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未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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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件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十日内更新。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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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负责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化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
□是 □否 □不适用 |
|
|
*12.5 |
网络交易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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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交易信息,有记录并保存,保存时间在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大于2年。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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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入网食品生产者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一致。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未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了说明和提示。 |
□是 □否 □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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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 |
13.1 |
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需要自查的其他内容。比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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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评价 |
自查评价 □符合 □基本符合,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不符合,立即停产,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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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按问题序号逐条填写,可另附页) |
项目 |
序号 |
整改措施 |
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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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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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年,我公司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七条要求,应至少进行____次常规自查(专项自查次数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要求按需进行)。现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进行了本年度第____次食品安全□常规自查 □专项自查(符合规定第六十五条第 项情形: )。现将本次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及分析(本次自查发现问题个数及问题描述,逐条分析问题产生的可能原因);
二、整改情况(整改完成情况描述,未完成的说明原因);
三、截止到目前,公司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包括食品生产许可换发证变更等情况、接受监管部门日常、飞行、体系、第三方等监督检查和约谈次数及结果、产品抽检及结果、产品召回和投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委托与受委托生产情况等重要情况)
四、截止到目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情况(如有发现,请说明风险因素、报告时间及处置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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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企业法人代表和其授权的管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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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企业法人代表和其授权的管理人员验收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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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表中打*号的为重点项,其他为一般项。自查中未发现问题的,结果判定为符合。小于8项一般项存在问题的,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大于8项一般项或一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结果判定为不符合。
2.自查问题记录和证明材料栏,应当填写针对自查内容查出的问题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表格不够的可以附页并标明对应内容所在项目及序号。
3.本表格一式三份,在完成自查的一个月内一份交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部门,一份入《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栏》予以公示,一份企业存档。若自查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产,并向所在地日常监管部门报告。
4.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附件2
江苏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表
企业名称:(盖公章)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自查时间: 年 月 日
自查种类:□常规自查 □专项自查
自查项目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是否合规 |
自查问题记录和证明材料 |
1.自查组织实施情况 |
1.1 |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自查方案。 |
□是 □否 □不适用 |
|
2.企业资质变化情况 |
*2.1 |
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者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
□是 □否 □不适用 |
|
*2.2 |
实际生产场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与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或相符。 |
□是 □否 □不适用 |
|
|
*2.3 |
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施设备、食品类别及同一类别内事项、外设仓库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已向生产许可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报告。 |
□是 □否 □不适用 |
|
|
3.生产环境条件
|
3.1 |
厂区尽量降低扬尘和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
□是 □否 □不适用 |
|
*3.2 |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的距离对产品没有显著污染。厂区不应对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造成影响。 |
□是 □否 □不适用 |
|
|
*3.3 |
卫生间不得与产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应保持清洁,不得有异味 |
□是 □否 □不适用 |
|
|
3.4 |
有更衣设施,根据情况设置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
□是 □否 □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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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通风、防尘、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
□是 □否 □不适用 |
|
|
3.6 |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使用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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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应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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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专用仓库、罐区、贮存场所。 |
□是 □否 □不适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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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地面、墙面、门窗、顶棚等应易于维护、清洁或消毒。酶制剂、复配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用香精生产车间的地面、墙面、门窗、顶棚应符合食品加工企业生产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 |
□是 □否 □不适用 |
|
4.进货查验结果 注:检查原辅料仓库。 |
*4.1 |
查验原料和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情况。 |
□是 □否 □不适用 |
|
*4.2 |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
□是 □否 □不适用 |
|
|
4.3 |
建立和保存原料和相关产品的贮存、使用及运输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
|
5.生产过程控制
|
5.1 |
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 |
□是 □否 □不适用 |
|
5.2 |
严格依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组织生产。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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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
□是 □否 □不适用 |
|
|
*5.4 |
建立和保存工艺参数记录,并与设定的工艺参数对比检查。 |
□是 □否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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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未发现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 |
□是 □否 □不适用 |
|
|
*5.6 |
未发现腐败变质、油脂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添加剂。 |
□是 □否 □不适用 |
|
|
5.7 |
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食品添加剂。 |
□是 □否 □不适用 |
|
|
5.8 |
建立和保存生产线或生产设备的清洁消毒情况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
|
5.9 |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
□是 □否 □不适用 |
|
|
5.10 |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
|
5.11 |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
|
*5.12 |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
□是 □否 □不适用 |
|
|
5.13 |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清洁作业区。 |
□是 □否 □不适用 |
|
|
5.14 |
避免在同一生产线或生产设备上生产加工原料不同的产品,防止发生交叉污染。 |
□是 □否 □不适用 |
|
|
6.产品检验结果
|
6.1 |
企业自检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 |
□是 □否 □不适用 |
|
6.2 |
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是 □否 □不适用 |
|
|
*6.3 |
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
□是 □否 □不适用 |
|
|
*6.4 |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
□是 □否 □不适用 |
|
|
6.5 |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
□是 □否 □不适用 |
|
|
7.贮存及交付控制 注:有冷链要求的产品必须检查冷链情况。 |
*7.1 |
原料和相关产品的仓库应设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
□是 □否 □不适用 |
|
7.2 |
根据产品特点和卫生需要建立仓储制度,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 |
□是 □否 □不适用 |
|
|
7.3 |
仓库温湿度应符合要求。 |
□是 □否 □不适用 |
|
|
7.4 |
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
□是 □否 □不适用 |
|
|
7.5 |
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是 □否 □不适用 |
|
|
8.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说明书符合情况 |
8.1 |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
□是 □否 □不适用 |
|
9.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
9.1 |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
□是 □否 □不适用 |
|
*9.2 |
建立和实施追溯和产品召回制度。 |
□是 □否 □不适用 |
|
|
*9.3 |
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
□是 □否 □不适用 |
|
|
10.从业人员管理 |
10.1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配备情况。 |
□是 □否 □不适用 |
|
10.2 |
企业负责人和产品质量负责人配备情况。 |
□是 □否 □不适用 |
|
|
10.3 |
有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
|
*10.4 |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是 □否 □不适用 |
|
|
11.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11.1 |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
11.2 |
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
|
*11.3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
□是 □否 □不适用 |
|
|
12. 广告与入网交易管理 |
*12.1 |
食品添加剂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未含有虚假内容,未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
□是 □否 □不适用 |
|
*12.2 |
未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添加剂进行虚假宣传。 |
□是 □否 □不适用 |
|
|
|
12.3 |
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件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十日内更新。 |
□是 □否 □不适用 |
|
12.4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负责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化发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
□是 □否 □不适用 |
|
|
*12.5 |
网络交易食品添加剂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
□是 □否 □不适用 |
|
|
12.6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添加剂交易信息,有记录并保存,保存时间在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大于2年。 |
□是 □否 □不适用 |
|
|
*12.7 |
入网食品生产者网上刊载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或者标识一致。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未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在网上刊载的食品添加剂信息中予以了说明和提示。 |
□是 □否 □不适用 |
|
|
13. 其他 |
13.1 |
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需要自查的其他内容。 |
□是 □否 □不适用 |
|
自查评价 |
自查评价 □符合 □基本符合,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不符合,立即停产,报告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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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按问题序号逐条填写,可另附页) |
项目 |
序号 |
整改措施 |
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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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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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年,我公司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七条要求,应至少进行____次常规自查(专项自查次数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要求按需进行)。现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进行了本年度第____次食品安全□常规自查 □专项自查(符合规定第六十五条第 项情形: )。现将本次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问题及分析(本次自查发现问题个数及问题描述,逐条分析问题产生的可能原因);
二、整改情况(整改完成情况描述,未完成的说明原因);
三、截止到目前,公司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包括食品生产许可换发证变更等情况、接受监管部门日常、飞行、体系、第三方等监督检查和约谈次数及结果、产品抽检及结果、产品召回和投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委托与受委托生产情况等重要情况)
四、截止到目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情况(如有发现,请说明风险因素、报告时间及处置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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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企业法人代表和其授权的管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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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企业法人代表和其授权的管理人员验收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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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表中打*号的为重点项,其他为一般项。自查中未发现问题的,结果判定为符合。小于8项一般项存在问题的,结果判定为基本符合。大于8项一般项或一项(含)以上重点项存在问题的,结果判定为不符合。
2.自查问题记录和证明材料栏,应当填写针对自查内容查出的问题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表格不够的可以附页并标明对应内容所在项目及序号。
3.本表格一式三份,在完成自查的一个月内一份交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部门,一份入《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栏》予以公示,一份企业存档。若自查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产,并向所在地日常监管部门报告。
4.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附件3
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表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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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项目 |
序号 |
自查内容 |
发现问题情况 |
分析评价 |
1.生产者资质情况 |
1.1 |
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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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中相关信息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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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际生产的保健食品在生产许可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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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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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实际生产的保健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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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已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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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已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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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环境条件 |
2.1 |
生产厂区周边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垃圾处理场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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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生产环境必须整洁,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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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生产车间分为一般生产区和洁净区。企业应按照生产工艺和洁净级别,对生产车间进行合理布局,并能够完成保健食品全部生产工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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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置与洁净级别相适应的人流物流通道,避免交叉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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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保健食品生产中直接接触空气的各暴露工序以及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应在同一洁净车间内连续完成。生产工序未在同一洁净车间内完成的,应经生产验证合格,符合保健食品生产洁净级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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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共线生产,不得生产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产生影响的其他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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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货查验情况 |
3.1 |
建立并执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贮存、发放和使用等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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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查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辅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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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辅料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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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建立并执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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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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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出入库记录如实、完整,包括出入库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出入库数量和时间、库存量、责任人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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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原料库内保健食品原辅料与其他物品分区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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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原料库通风、温湿度以及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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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温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条件贮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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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原辅料按待检、合格和不合格严格区分管理,存放处有明显标识区分,离墙离地存放,合格备用的原辅料按不同批次分开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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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设置原辅料标识卡,标示内容应包括物料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商和生产商名称、质量状态、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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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标识卡相关内容与原辅料库台账一致,应做到账、物、卡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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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
4.1 |
按照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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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生产保健食品未改变生产工艺的连续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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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生产时空气净化系统正常运行并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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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空气净化系统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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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建立和保存空气洁净度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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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有相对负压要求的相邻车间之间有指示压差的装置,静压差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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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生产固体保健食品的洁净区、粉尘较大的车间保持相对负压,除尘设施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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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洁净区温湿度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并有监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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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有温湿度控制措施和相应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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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设置缓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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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生产车间设置与洁净级别相适应的人流、物流通道,避免交叉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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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原料的前处理(如提取、浓缩等)在与其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相适应的场所进行,配备必要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安全设施并运行良好,且定期检测及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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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原料的前处理未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生产车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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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应自行完成,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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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工艺文件齐全,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控制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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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批生产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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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批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工艺规程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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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投料记录完整,包括原辅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并经第二人复核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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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原辅料出入库记录中的领取量、实际使用量与注册或备案的配方和批生产记录中的使用量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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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
与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直接接触的容器、包材、输送管道等符合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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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工艺用水有水质报告,达到工艺规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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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有动态监测及维护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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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
投料前生产车间及设备按工艺规程要求进行清场或清洁并保存相关记录,设备有清洁状态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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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更衣、洗手、消毒等卫生设施齐全有效,生产操作人员按相关要求做好个人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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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并保存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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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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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记录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对超出控制限的情况有纠偏措施及纠偏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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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现场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回收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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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检验情况 |
5.1 |
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效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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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明确品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并按要求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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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以及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保存完整的不合格品处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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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管理制度及质量标准、检验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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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或校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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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有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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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检验人员有能力检测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出厂检验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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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按照产品技术文件或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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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检验引用的标准齐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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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建立和保存检验的原始检验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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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设置留样室,按规定留存检验样品,并有留样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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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企业自检的,检验室及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满足出厂检验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并留存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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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产品执行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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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标签、说明书情况 |
6.1 |
标签、说明书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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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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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贮运及交付控制情况 |
7.1 |
建立和执行与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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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根据保健食品的特点和质量要求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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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未将保健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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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贮存、运输和装卸保健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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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非常温下保存的保健食品,建立和执行贮运时的成品温度控制制度并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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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每批产品均有销售记录,记录内容真实、完整、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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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合格品管理和召回情况 |
8.1 |
建立并执行产品退货、召回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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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保存产品退货记录和召回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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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退货、召回的保健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并保存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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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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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
9.1 |
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学历和专业经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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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符合有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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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质检人员为专职人员,符合有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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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采购人员应掌握鉴别原料是否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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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记录及考核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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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从业人员上岗前经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及相应岗位的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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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每年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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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管理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能够判断潜在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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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委托加工情况 |
10.1 |
委托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并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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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和权力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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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委托方持有的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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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受托方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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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受托方建立与所生产的委托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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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
11.1 |
制定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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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定期检查与生产的保健食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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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建立和保存事故处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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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
12.1 |
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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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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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自查内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添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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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负责人签字: 自查成员签字: 自查时间:
附件4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
(参考格式)
企业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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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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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负责人: ; 生产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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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号: |
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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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载明的食品类别 |
□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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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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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管理承诺的落实情况 (应分项描述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的,应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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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生产活动基本情况(按品种分别列出本年度所生产产品的品名、注册证号或备案号、保健功能、规格、批次、数量等信息,如涉及委托生产或受委托生产应一并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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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年度抽检及结果 (在可获得的情况下,如实统计并填写本年度本企业产品被抽检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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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年度接受监督检查次数及结果: (列出本年度企业接受监管部门检查的情况,包括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产品注册核查、生产许可现场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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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年度投诉与产品召回情况: (列出本年度企业所生产产品收到的消费者投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产品召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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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重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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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相关内容变化情况: (与上一年度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品种相比,是否有变更。如:新增品种;原有品种变化情况:转让、变更、注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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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内容变化情况: (与上一年度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相比,相关内容是否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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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其他重要变更情况: (不涉及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生产许可相关材料的,涉及质量体系组织机构变化、原辅料和包材供应商变化的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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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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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人员管理情况 描述关键人员的配备情况,人员比例分布、培训情况及人员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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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厂房设施 描述厂房设施的基本情况,公用系统(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压缩空气系统等)的运行情况(含工艺用水的监测结果、洁净区环境监测结果);厂房设备所进行主要维修、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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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设备管理 列出主要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如:设备正常运转率、故障率等; 列出主要生产设备的维护情况,预防性维护计划、仪器仪表校验计划的实施的情况等; 列出主要生产设备的故障维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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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物料管理 列出主要原辅料、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采购和验收入库情况;主要原辅料供应商的情况(含供应商定期评估与审核、对供应商的质量投诉);仓储条件的总结(是否出现超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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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生产管理 生产情况的说明(含批次合格率、收率、生产中偏差发生情况、关键生产工艺参数统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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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质量管理 列出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偏差处理情况、纠正预防措施实施情况、产品投诉、退回(质量原因)、不安全食品召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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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质量检验 列出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检验情况;产品稳定性试验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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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确认与验证 列出确认与验证的实施情况,如:一共进行了多少项验证(含新增、回顾性验证、由变更引发的验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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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存在的问题 分项列出自查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项目。企业自查时可参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场审查表》、《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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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自查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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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后续整改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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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项目 |
编号 |
整改措施 |
是否 完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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