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5〕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待修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我市投资项目建设,加快投资速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办,是指专门代办机构无偿为投资项目业主直接代为办理或协助办理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前期手续是指从立项到施工许可的建设审批行为。
第三条 代办依托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施。
中心设立建设项目代办工作站(以下简称代办站),选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牵头代办前期手续。
第四条 代办站、项目业主、审批部门驻中心窗口根据各自职责,为项目代办提供服务。
(一)代办站工作职责:
1、指导、帮助项目业主组织审批申报材料;
2、负责审批事项窗口申报;
3、跟踪审批过程、及时反馈审批情况;
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督促或提请中心进行审批协调、督办;
5、组织项目协调会;
6、督促项目业主履行职责;
7、做好项目业主、审批部门及设计等单位之间的沟通工作。
(二)项目业主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材料;
2、负责联系、督促设计等业主委托单位按要求及时对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3、协助组织项目协调会;
4、负责及时办理各种缴费手续及其他项目业主应履行的职责。
(三)审批单位驻中心窗口工作职责:
1、驻中心负责人负责代办项目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内部协调、督促;
2、指导项目业主准备审批申报材料;
3、牵头组织或参加代办项目协调会;
4、及时向代办站(经办人)反馈本部门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中心为下列项目提供代办:
(一)重大投资引资项目;
(二)政府统一建设的工业园区;
(三)重要的社会公建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代办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委托代办。但项目业主认为可自行办理的除外。
代办应签订代办委托书,明确代办双方的责任、义务。
第七条 项目代办工作程序:
1、签定代办委托书,确定代办经办人、项目业主经办人,并明确工作职责;
2、共同编排项目前期审批进度计划;
3、准备、整理申报材料;
4、提交审批登记窗口;
5、跟踪审批办理;
6、对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或提交中心协调、督办;
7、审批办结件交付。
第八条 代办站应加强与各区项目代办点(行政服务中心)的对接工作。
区级项目涉及驻中心各部门审批的(含分局审核,市局批准的),由各区建设审批代办点(行政服务中心)统一从中心登记窗口报送。
各区代办点(行政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委托代办站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组织并联审批、跟踪、组织协调等。
第九条 代办站应积极跟踪、督促项目的审批进程,及时发现、解决审批存在的问题。
代办站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交中心协调、督办。
第十条 中心办公室、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等中心工作部门应加强对代办的领导、协调,确保代办工作的顺利开展。
代办站在中心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心办公室负责代办项目的协调、督办工作。
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积极参与代办项目的协调、督办工作;负责代办工作涉及各方主体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