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和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和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县(市)政府既是辖区内土地权属确权的主体,也是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主体;其所属土地管理部门是具体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事项的工作部门。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调处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后,应当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市)政府作出有关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要严把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复议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设定的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程序,赣州市政府是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市政府法制办是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部门。据此,当事人对县(市)政府作出的有关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赣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受理。当事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不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市政府法制办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环节,按以下方式操作:
(一)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引起争议,或者对县(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件有异议,没有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处,直接向赣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市政府法制办一律暂不受理,但应当函告相关县(市)政府,由其责成所属土地管理部门先行启动调处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市)政府作出有关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当事人对县(市)政府作出有关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赣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受理,派员调查。经调查认为县(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正确的,由市政府决定予以维持;经调查认为县(市)政府作出的决定不当的,由市政府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要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
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和行政复议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要共同协调处理好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确保此项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乡(镇)政府对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以及县(市)政府对乡(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参照上述操作方式执行。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