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区负责的道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范围及费用问题的通知
厦府办〔2003〕3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海湾型城市主干道路网的建设步伐,完善由区政府负责道路工程征地拆迁机制,进一步明确区政府负责的道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范围及相关费用等问题,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工作范围
区政府负责的道路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包括: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地上附着物拆除(含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地下管线及地上杆线迁移等。
二、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区政府负责的道路工程征地拆迁费用包括上述工作范围内所发生的补偿费、拆除费、迁移费,以及办理道路用地红线的相关规费。
三、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原则上应在项目开工前提交建设用地。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