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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威海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威政发〔2008〕27号公布、威政发〔2014〕1号修改
2014-01-02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苘山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养护标准的制定和考核,指导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城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城市道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防滑、排水等养护作业。

第六条  市区城市道路养护实行分区管理,执行市区城市道路养护标准。

第七条  城市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养护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全体业主承担。

第八条  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权和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档案,明确养护管理目标。

第九条  由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护管理的道路,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养护单位。招标工作由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和管理范围自行组织。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参加城市道路养护投标的企业,应具有3级以上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资质,并在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城市道路养护需要。

第十一条  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与中标的养护单位签订城市道路养护合同,养护期一般为1年。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养护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养护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三条  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和维修,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部分城市道路养护工程因气候、温度等条件限制不能组织实施的,养护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养护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城市道路养护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养护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在雨、雪等恶劣天气及重大公共活动和重要接待活动期间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  养护单位应将季度完成养护工作量及下季度养护计划报送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并建立完整的养护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巡查制度,保持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损坏、移位等情况,应当及时补装、维修或更换;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产权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检查井等设施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  对已批准的城市道路破挖工程,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道路养护单位,做好回填及路面修复工作。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养护经费由各区财政分别承担。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等级及相关定额标准,逐年核定城市道路养护经费。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改造大修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确保城市桥梁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有关法规和规范,对城市道路结构层厚度、施工质量、附属设施等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城市道路养护质量。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由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考核小组应依据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及道路养护合同,对养护单位实行季度百分制考核。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由考核小组每季度末组织实施,满分为60分;日常巡查由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满分为40分。

第二十六条  各区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将养护期内养护单位季度考核得分,作为拨付养护经费的依据。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养护经费;90分以下的,每降低1分,扣减养护经费的2%。

第二十七条  对季度考核得分低于75分,或连续2个季度低于80分的养护单位,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养护合同,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城市道路养护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因养护单位不履行养护职责,造成城市道路严重损毁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养护单位虚报、谎报养护工程量的,一经查出,扣罚季度全部养护经费,并取消年度评优及下年度养护投标资格。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考核实行定期通报制度。由市城市道路养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年终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成绩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养护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提起申诉,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应对其申诉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损坏城市道路行为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区重大市政道路大修工程的实施及经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