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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质监发〔2015〕112号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局2015年9月28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29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质量强市和标准强市战略,加强对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提高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水平,根据标准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单位)经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申报立项或签约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三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类、申报与立项、过程管理、考核验收、经费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分为国家级项目和市级项目两类。

国家级项目是指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立项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市级项目是指经市局立项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五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公共服务标准化、社会管理标准化、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标准化等。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项目申报、初审、专家评审、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等六个环节。

第七条  市质监局于每年初发布标准化试点示范的领域和方向,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时间和要求等。

市质监局优先支持有基础、有条件、创新性强,体现综合性、民生性、带动性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及与有关方面合作所确定的标准化项目。

第八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市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根据产业、管理、技术优势和基础条件组织申报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需填写《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请书》(附件1)。

鼓励、支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国家级项目。申报国家级项目应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标准化试点示范管理要求填报申请书。

第九条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重点对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技术标准方向、指南的符合程度、基本条件等进行评价,筛选推荐出送专家评审的项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一)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三)不符合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的。

第十条  市质监局局组织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专家对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进行评审。

审查结论分为“建议批准立项”和“建议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编制当年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计划。立项计划经市质监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下达。

第十二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计划一经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与市局签订《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2),并尽快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的总目标、项目申请书和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严格实施。

第十四条  由市质监局组织对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开展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市质监局报告项目的年度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对实施期限为2年及以上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应组织中期检查评估。中期检查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况作出续拨经费或警告、整改后拨款,通报批评、暂缓拨款、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评估,停止拨款或撤销项目,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等相应处理:

(一)弄虚作假,自查材料严重失实;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无法判断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三)经费未单独核算,经费用途与任务书严重不符;

(四)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五)不配合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十六条  项目需变更计划内容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质监局提出申请。对同意变更的项目,应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调整内容,市质监局将按变更后的内容考核。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及时撤销:

(一)国家或本市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必要或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等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不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需撤销的项目,由市质监局提出撤销的书面意见,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其中,国家级项目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对决定撤销的项目,市质监局将视情况收回补助经费。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质监局提出验收申请。申请考核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3);

(三)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建设前后效益统计分析和绩效报告);

国家级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质监局提出申请,由市质监局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标准化试点示范要求申请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请书》、《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计划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并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考核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前2个月内,向市质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

(二)市质监局对验收资料进行初审,对验收申请提出意见;

(三)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应由全市标准化专家库中有关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验收组一般为3-7人。

第二十二条  由专家组填写《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报告》(附件4),对项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建议,报市局审定。

项目目标任务完成,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目标任务完成程度不到90%;

(二)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详实;

(三)擅自改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完善,经整改、完善后再次验收。项目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应进行总结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质监局建立档案备查。存档材料应包括:

    (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请书》;

    (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申请书》;

(四)《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报告》;

(五)项目成果报告;

(六)其它证明材料。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质监局将对列入计划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主要用于标准研制、建立标准体系、宣传培训、推广应用等。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项目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下列方式和额度划拨补助经费:

按照项目约定的工作进程分阶段补助(立项30%、中期评估30%、考核验收合格40%)。

对确需紧急安排的项目,其补助额度根据项目情况由市局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补助经费中,用于技术装(设)备购置等依法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应由市质监局或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政府采购配备。

第二十八条  用补助经费购置的技术装备、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质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追踪问效。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将视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补助经费。对严重违反有关财经纪律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对项目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二)与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或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私自干预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申请、承担项目的资格等措施。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二)不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规定,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违规挪用项目经费的;

(四)其他妨碍项目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专家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有失公正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质监办发〔2011〕274号)同时废止。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日期:2015-09-29 有效范围: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