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质监发〔2015〕104号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分局,市质监局各直属单位,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局2015年9月28日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29日
市长质量管理奖审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管理奖)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
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员(以下简称评审监督员)为具体从事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工作的人员,包括纪检监察人员和具有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评审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评审监督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 严格遵循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宗旨、目标,遵守市长质量管理奖的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第五条 不干预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组的工作,不传播危及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泄露任何评审信息。
第六条 维护被评审企业的权益,严格保密被评审企业的资料和信息,尊重被评审企业的风土人情、文化及价值观。
第七条 评审监督员在评审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禁止以权谋私、索、拿、卡、要,收受钱物。不得故意刁难评审组人员和妨碍评审组的正常评审。
第八条 评审监督员应团结协作,公正高效,共同完成评审监督任务。
第九条 评审监督员在当年度评审监督工作结束后三年内不得在申报企业任职、兼职、咨询、持有股份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员管理办法》(渝质监发〔2009〕2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