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全文失效】
厦府〔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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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妥善处理房改遗留问题,做好新旧住房政策的衔接,健全完善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实现公有住房与社会保障房价格体系并轨,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调整我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其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住房产权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符合购房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在职工家庭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按成本价计价;超出职工家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或超标指导价计价。
(一)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
(二)厦门市公有住房超标指导价
二、公有住房的其他出售办法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房屋折旧(每年2%)、工龄补贴、楼层调节等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上述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标准仅适用于处理房改历史遗留问题(已购部分产权房改房补全产权、1999年12月31日前符合住房政策已分配未购买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严格执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规定,2000年1月1日以后分配的公有住房一律停止办理房改售房相关手续。
各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和2000年1月1日后分配的公有住房,按市委反腐办《关于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产移交处置方案》等清房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四、严格执行住房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相关住房政策,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对实际工作中发现的违规分房、多头占房、住房超标、重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