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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州市查处“三车”非法营运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州市查处“三车”非法营运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0〕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0年4月7日起,对摩托车非法营运执法主体进行调整,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7月4日颁布的《福州市查处“三车”非法营运办法》(榕政[2002]10号)修订如下:

  一、原第三条规定:“市、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共同承担三车非法营运行为的管理职责: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查处三车非法营运行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力三轮客车营运资格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组)装三车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牌、假牌、套牌摩托车,及三车违章占道停靠行为。”修改为:

  “第三条 市、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共同承担三车非法营运行为的管理职责:

  (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力三轮客车管理,负责查处摩托车、人力三轮客车非法营运行为;

  (二)民政部门负责残疾人代步车管理;

  (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行为;

  (四)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组)装三车行为;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牌、假牌、套牌摩托车,及三车违章占道停靠行为。”

  二、原第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三车非法营运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扣押三车,对摩托车驾驶员处以2000元罚款,对人力三轮客车、残疾人代步车驾驶人员处以500元罚款。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代步车从事非法营运的,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无牌、套牌、假牌人力三轮客车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前款规定处罚”修改为: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三车非法营运的,按照下列规定查处:

  (一)从事摩托车、人力三轮客车非法营运的,由交通部门扣押车辆,对摩托车驾驶员处以2000元罚款,对人力三轮客车驾驶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二)从事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扣押车辆,对残疾人代步车驾驶人员处以500元罚款;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代步车从事非法营运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