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政文〔2016〕1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信政〔2026〕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现将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劳保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变“建设劳保费”统一收缴的管理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直接计取计价项目中的“建设劳保费费”,并由发包方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二、“建设劳保费”属规费,是不可竞争费用。发、承包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应按标准足额计取。

  三、承包人须按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费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招标未计建设劳保费,且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设劳保费”的工程,发包方应按“建设劳保费”计费标准直接支付给承包方。已办理分期缴纳手续,且未缴清建设劳保费的工程,未缴纳部分由发包方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五、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信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对建设工程成本构成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信政文〔2003〕68号)同时废止。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4日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11-24 有效范围: 河南 信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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