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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2020〕66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9〕175号)精神要求,现将《厦门市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协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协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强化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切实落实“多规合一”统筹功能,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9〕17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协同审批事项包含增量(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和自有(原有)用地内改扩建项目。其中,增量(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审批总时限为4个工作日,其中原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与划拨决定书合并办理;自有(原有)用地内改扩建项目主要包括:改建、扩建的规划条件核定、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审批总时限为4个工作日。

  第二章 原则和分工

  第四条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实行“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由资源规划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及申报表格。发改部门应配合牵头部门,按并联审批要求完成审批。

  第五条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协同管理应充分利用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包括“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集中开展协调工作。坚持“经策划生成的项目,在审批阶段不允许擅自改变建设条件”的原则。

  (一)项目策划生成协调工作基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集中开展;审批协调工作基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管系统”)集中开展。

  (二)“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与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审批过程利用项目业务协同成果数据的实时传送,同时建立业务办理短信通知经办人机制,确保办件不超时。

  第三章 立项用地审批协调机制

  第六条 申请人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登录网上申报平台进行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到市、区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由综合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并通过建管系统同步推送资源规划部门、 发改部门,各部门当即作出受理意见。不予受理或需进行补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由综合窗口人员统一打印受理文书给申请人。

  第八条 建设项目受理后,资源规划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发改部门在第4个工作日完成可研批复。

  自贸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受理后,资源规划部门在第1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发改部门在第2个工作日完成可研批复。

  第九条 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申请人可以直接到项目所在地的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进行申报,也可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进行申报。

  第四章 服务及监督机制

  第十条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资源规划部门及发改部门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按照“首问负责、一次告知”的要求,接受项目责任单位或代建单位的咨询。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或代建单位申请的一般事项,资源规划部门可通过电话联系或工作联系函的方式,协调各责任审批单位对申请事项予以指导。

  第十二条 需要资源规划部门或发改部门现场协调的,按照“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的要求,解决项目责任单位或代建单位提出的问题。

  (一)阶段内各审批部门负责对项目责任单位或代建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协调解决。

  (二)资源规划部门作为牵头责任单位,对各审批部门意见有分歧的进行牵头协调。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特殊项目开启绿色通道,由牵头单位派专人对接,加快办理。

  第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管理局配合效能督查部门、牵头单位对阶段内审批工作及审批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提请效能监督部门进行效能监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原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协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规〔2018〕217号)作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来源: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