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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批复
厦府〔201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翔安区人民政府:

  《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请示》(厦翔政﹝2011﹞10号)收悉。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区上报的翔安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请严格按照该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征地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附件:翔安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翔安区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

  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精神,结合翔安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征地补偿区域划分

  征地补偿按区域划分为两大类区:第一类区为马巷镇、新店镇、新圩镇、内厝镇、大嶝街道;第二类区为大帽山农场。

  二、土地补偿标准

  第一类区:不分土地类别统一按5.9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含区片综合地价5.3万元/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费5700元/亩,水利设施摊销费300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单位0.5万元/亩。

  第二类区:不分土地类别统一按5.7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含区片综合地价5.1万元/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费5700元/亩,水利设施摊销费300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单位0.5万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差异调剂费标准

  第一、二类区地上附着物差异调剂费为1.3万元/亩,包干拨付给项目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由各镇(街)按规定程序使用、用于统筹解决特殊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专款专用。

  四、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发征地通告(含预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17日印发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