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7〕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农产品和农药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
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举报人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监管和农业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等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产、经营、使用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认定、发放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
建立以市、县(市、区)公布的市政务服务热线公开电话为主的举报受理工作机制,举报电话由市政务服务热线统一受理。
第五条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1次。同一案件被多人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相关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六条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结案后,如举报人提出申请,可以给予奖励。
第七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收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过程中,违法添加、使用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或添加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成分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肥料添加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成分的;
(四)通过走街串巷、赶集摆摊、网络等方式销售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或添加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成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
(五)其他涉及生产、经营、使用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级: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具体身份信息及违法事实,直接掌握与案件关联的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的:
涉案货值达10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1万元-5万元。
涉案货值达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5000元-1万元。
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按货值10%进行奖励。
二级: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能提供被举报人具体身份信息或违法事实,掌握部分与案件关联的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的:
涉案货值达10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5000元-1万元。
涉案货值达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1000元-5000元。
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按货值10%进行奖励。
三级: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具体身份信息或违法事实,仅有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的:
涉案货值达10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2000元-5000元。
涉案货值达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1000元-2000元。
涉案货值1万元以下的,按货值10%进行奖励。
举报奖励级别由查处举报案件的相关部门认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相关部门直接受理的举报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并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的,首次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交。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在案件结案后1个月内对举报人身份、举报事实、奖励条件、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并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2个月内,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进行审核,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程序,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实行专人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市、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