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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部分退休劳模生活补贴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部分退休劳模生活补贴的通知
厦府办〔1996〕2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肯定退休劳模的历史贡献,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体现党和人民政府对退休劳模的关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给予部分退休劳模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执行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提高劳模退休金的有关规定。对于每月实领退休金低于当年全市退休职工平均月退休金120%的退休劳模(含全国、省级、市级劳模),其退休金可补足到当年全市企业退休职工平均月退休金的120%。

  二、所需经费根据退休劳模原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负担。即市属机关、事业、企业的人员由市财政承担,其余按隶属关系由县、区财政承担。具体发放办法请市总工会商市财政局拟定。

  三、执行时间从1997年1月1日开始。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