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的批复
厦府办〔200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地税局:

  厦地税发〔2002〕16号文悉。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全面停征社会事业发展费的复函》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二〇〇二年三月一日起全面停征内外资企业社会事业发展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二月十九日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02-02-19 有效范围: 福建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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