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教师购买统建房产权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1998〕1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教委:
厦教委〔1998〕275号文悉。关于我市教师购买统建房办理产权问题,根据《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中第二十条规定“教师购买统建房按全市出售价格的80%给予优惠〔夫妻双方是教师的,其购买价格按全市统一出售价格的70%给予优惠。”的精神,
现就产权办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明确如下:
1994-1997年期间,我市教师通过教育系统计划分配渠道,取得房源指标,并以优惠价购买的统建房,按以下原则予办理统建房房屋产权手续:
一、一方为教师,购买价为1000元/平方米(即:1250×80%)的,产权比例为100%;购买价低于1000元/平方米的,产权比例为购买价除以1000元/平方米。
二、夫妻双方是教师,购买价为875元/平方米(即:1250×70%)的,产权比例为100%;购买价低于875元/平方米的,产权比例为购买价除以875元/平方米。
三、产权比例少于100%的,购房户(教师)可根据自家经济状况,自愿选择以下方式:
(一)补足差额,申办100%产权手续;
(二)不补差额款,申办部分产权手续。
接文后,请联系有关部门,妥善办好教师购买统建房的产权手续。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