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校设置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厦府〔2004〕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部分事权管理体制调整的决定,目前我市大部分公办中小学校由所在区管理。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现将市区两级对公办中小学校的设置审批和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符合全市教育布局规划。全市各类高中阶段学校的布局规划由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区属初中校、小学规划布局由各区政府自行负责编制审批;区际间布局有交叉的学校规划由市教育局协调。
二、市属中小学机构设置及关停、并转、变更等由市教育局报市编委审批;区属中小学机构设置及关停、并转、变更由各区自行负责审批。
三、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机构的管理权及经费由审批机关负责。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