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有单位矿业权评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1〕29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管委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国有单位矿业权评估管理,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
)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等有关矿业权评估管理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地勘单位、国有股份矿山企业)转让、受让矿业权或减持矿业权国有股份比例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矿业权需要进行评估的,应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工作。其中涉及申请矿业权转让、受让的,应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的审查确认意见及相关资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对评估报告进行备案。
涉及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和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形成的矿业权评估,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74号、181号、182号等三个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