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中共潍坊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潍坊市档案局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
潍人社规〔2020〕4号
各县市区 委组织部 、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局, 市属各开发区党 群工作部, 各县市区 ( 市属各开发区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提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国家及省、市促进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部署要求,根据《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 ( 鲁人社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党管人才原则,畅通人才社会性流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和“稳就业”大局,大力实施流程再造,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现“一次办好”“零跑腿”,为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市、县市区(开发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坚持就地就近、服务下沉,依托信息化建设,让服务对象少跑腿、不跑腿。坚持问题导向、精细服务,有效回应服务对象关切,着力为服务对象分忧解难。坚持走在前列、创新创优,对标先进标准、最优实践和领先理念,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
(三)加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职能整合
贯彻落实《山东省市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鲁编办发〔2019〕5号)精神,优化整合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职能,同步整合本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职能,消除多头管理,实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做到机构明确,职责明晰。
(四)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指导和监督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落实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政策措施,统筹规划信息化建设。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指导,协调推进政策实施,监督服务成效,负责统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统一业务平台和网办平台使用,承担在本级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落实本辖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政策措施,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划、办法并推动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按照要求规范使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统一业务平台和网办平台。
财政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方面的文件精神,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档案的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经费主要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数字化建设和优化完善深度网办功能等,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编制、发展改革和档案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指导工作。
(五)实行分级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的档案管理机制
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发挥承上启下作用,原则上承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县市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在本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个人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为方便服务对象,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意见,依据用人单位驻地和税收缴纳地等情况实行就地就近托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流动人员到用人单位新就业的,除有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外,其他用人单位均不得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全过程管理服务
(六)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按照《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执行。严格落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免费管理政策,切实杜绝档案收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和基于档案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积极提供基于人事档案托管的人力资源服务,对符合条件有管理档案需求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主动对接,做到应管尽管、全面覆盖。
(七)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和接转范围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机构的同级或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管理。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单位未办理档案集中管理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个人档案派送回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管理。
流动人员退休后,其人事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保管。死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参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接收证明申请转递档案。存档人员身份不因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不同发生改变。
严格落实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的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对各高等学校采用“邮政EMS标准快递”形式转递的高校毕业生档案予以接收),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全口径归口管理。破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碎片化管理格局,将分散在原各行业人才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档案统一归集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内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档案移交、集中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本辖区内无档案管理权限用人单位现存档案的移交、集中管理工作。
(八)畅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利用
因办理社保审核、公证服务等需要,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借阅人事档案的,应由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公证机构等出具借档函,档案使用完毕按规定密封完好后归还。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须外借的,应由借阅单位出具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借档函,说明用档理由,经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查阅人事档案,应出具单位介绍信,阅档人员须是党员干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阅档人员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告知查借阅人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查借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复制或拍摄。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存档期间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
四、统一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经办、管理服务平台
(九)统一使用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经办和网上办事平台
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全面启用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统一经办平台,加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历史数据迁移,基础工作薄弱的要加大力度和投入,确保存档人员信息精准、办事流程通畅。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服务事项同步实行网上办理,统一纳入山东政务服务网平台和“智慧人社”综合业务平台等各级互联网办事服务系统,安排专人值守网办平台,保障线上线下服务同步到位。
(十)加强基础能力和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
要按照国家、省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人员、设施等基础要素配备,逐步建立高水平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建设一批专业化、高标准档案库房,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同步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库,逐步形成实体档案管理中心化、窗口服务多点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格局。随着工作进展,在条件具备时,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市级统一管理,在更高层次、更广泛基础上提升服务效能。强化窗口经办力量和服务能力建设,严格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事项办理标准。加快建设数字化档案和基础信息资源库,逐步实现档案转递线上申请、异地通办。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在稳就业、促进人才流动方面的应用。强化信息安全底线思维,严格做好业务专网和互联网的安全隔离,注重档案信息安全保障。
五、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十二)加强规范管理
两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自我管理,完善制度,特别是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利用等各个环节,认真核查档案材料,全程严格制度流程,确保档案信息安全。要主动公开机构信息、公示办事指南,广泛接受社会、服务对象和职能部门监督。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
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梳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依照本意见制定完善配套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和措施,并严格执行。对不符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要根据分级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的原则有序进行清理移交工作。要加大落实力度,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持续提升。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擅自销毁、涂改和伪造档案的,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进行惩处。
该文件的施行日期是2020年9月13日,有效期至2025年9月12日。
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中共潍坊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潍坊市档案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