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闽职改办〔1998〕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人才人事方面政策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人事局(职改办)、经委、财发、司法局、省直各有关部、委、办、厅、局、总公司:
《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司法部有关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及其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闽经贸法[1998]087号)文下发后,各地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中遇到若干问题,经请示国家人事部职称司有关领导同意,根据我省实际,对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报名考试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所学专业,是指经济、会计、审计、工程、法律等及其相关专业和其他文科专业。
二、取得国际商务师、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科目。
三、1996年经省经济专业人员企业经济法律专业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确认的经济师(经济法律专业),可以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科目。
四、法律专业毕业,原来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取得相应中级职务,现在企业工作,可以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科目。
五、毕业后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1998年底。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