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15〕8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规范和加强福建省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7日
附件:
福建省省级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下称毕业生)就业创业,规范和加强福建省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公共服务补贴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规定,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毕业生就业、扶持毕业生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补贴资金按照自愿申请、保障重点、适当补贴和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拨付和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组织举办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
(二)扶持建设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
(三)开展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评审资助;
(四)其他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的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项目。
第五条 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是指列入省人社厅公布的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计划,受省人社厅委托举办、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实行免费入场的全省综合性、行业性、区域性专场招聘会和大型校园招聘会。
各市、县(区)组织举办的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不列入省级资金补贴范围。
第六条 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主要为我省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服务的实体。
第七条 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是指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并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参照省内毕业生执行。
第三章 扶持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公益性专场招聘会标准如下:
(一)综合性、行业性、区域性专场招聘会补贴标准:组织5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5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10万元;组织3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3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6万元;组织2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2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4万元。组织用人单位每增加50家,同时就业岗位增加500个以上,相应增加补贴0.5万元。
(二)校园招聘会补贴标准:组织200家单位以上进场招聘,提供2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补贴1.5万元;组织100家单位以上进场招聘,提供1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补贴1万元。毕业生就业服务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对每所高校的一场公益性招聘会予以补贴。
省人社厅根据招聘会的实际成本、信息发布情况,可在补贴标准30%以内适当增加或减少补贴。
第九条 省级财政对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按照10万元、20万元两档标准予以补助。可享受补助的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除应满足省人社厅制定的基地验收考核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筑面积1000㎡以上(含1000㎡),吸纳20个以上项目(以工商注册数为准,入驻时间半年以上),入驻项目就业人数60人以上(以交纳社会保险人数为准)的,给予20万元补助;
(二)建筑面积500㎡-1000㎡ ,吸纳10个以上项目(以工商注册数为准,入驻时间半年以上),入驻项目就业人数20人以上(以交纳社会保险人数为准)的,给予10万元补助。
(三)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的创业主体中,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应占 60 %以上。
第十条 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经评审后按四个等级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
第四章 申领程序
第十一条 公益性专场招聘会补贴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计划申报。扶持对象按要求向省人社厅报送《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举办计划申报表》。
(二)计划发布。省人社厅根据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统筹考虑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频率和区域分布等因素,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年度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举办计划,并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和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上公布。
(三)经费预拨。对列入省人社厅公布的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计划委托举办的招聘会,经省人社厅审核确认后,按补贴标准的70%预拨补贴经费。
(四)材料报送和经费结算。招聘会结束后,招聘会承办单位向省人社厅报送《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基本情况表》,经省人社厅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剩余补贴经费。
第十二条 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申报审核。申报单位按照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省人社厅提出认定申请。
(二)实地评估。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对通过书面审核的申报单位,组织专人进行实地评估。评估方式包括查看场地设施,查阅资料,与已在孵项目的创业高校毕业生面谈等。
(三)公示公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根据实地评估情况,每年研究确定一批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为拟扶持建设对象,并在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予以正式公布。
(四)经费拨付。对于公示无异议的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于当年度按标准给予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按照《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办法》(闽人发﹝2012﹞134号),经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社会公示后,由省人社厅正式公布,并会同省财政厅核拨资助经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人社厅负责编制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时审核和申报项目资金,应于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提出年度预算资金使用方案的初审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年度所需资金总额的90%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年度项目完成后,由省人社厅根据项目审核结果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剩余资金。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人社厅应加强对就业公共服务补贴资金相关项目的全程跟踪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绩效考评,重点考核专项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上取得的成效。
第十七条 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检查组或委托第三方,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形式,对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测评,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评价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就业公共服务补贴项目扶持对象应加强业务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及时向省人社厅报送业务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加强就业公共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省人社厅应加强对就业公共服务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省人社厅、财政厅应分工协作,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杜绝骗取套取就业公共服务补贴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就业公共服务补贴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补贴资金审核、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收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